张家口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市革字(1973)43号
——————★——————
张家口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
地区革命委员会: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革命秩序,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市劳教所已基本竣工。现将有关劳教对象、批准手续、生活待遇等问题请示如下:
一、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公安部“只限于城市人口,农村不办劳教”的指示精神,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实行劳动教养:
1.散布反动言论,书写反动标语,造谣惑众等进行反革命活动,构成犯罪,但不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
2.一贯不务正业,进行流氓、盗窃、诈骗等犯法活动,不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
3.一贯无故旷工,破坏纪律,无理取闹,滋事生非,招众打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引起群众公愤,屡教无悔改表现的;
二、批准权限和手续问题:
1.根据省革委会(1973)27号文件规定,凡需送劳教人员,由所在单位整理材料,主管区、局和市属厂矿革命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市保卫部审查,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凡被批准劳教人员,由市保卫部发通知书,原单位将被劳教人员送劳教所。并自带户口、粮食转移和行李、衣物;
2.劳动时间暂定一至三年。在劳教期间,根据本人表现情况,由劳教所提出提前、到期或延长劳教的处理意见,报原批示单位批准。凡被批准解除劳教人员,由市保卫部发给通知书,介绍回原单位进行安置。
三、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
1.凡厂矿、企业、机关、学校被劳教人员(包括合同工),原单位一律不准开除,由原单位每月向劳教所交十六元生活费(其中伙食费十二元,其他生活用品四元)。
2.社会上无业被送劳教人员生活费,其家中生活费平均十八元以上的交十六元;平均十二元以上的交六元;平均五至十一元的交四元;平均八至九元的交二元;平均七元以下的免收。不足部分由国家开支。
3.劳教人员的粮食定量,根据工种,按国家规定供应。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张家口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四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地区革委会
抄:地区保卫部
张家口市革委会办公室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七份)
出处:张家口市档案馆S041-0001-0289-0025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