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纪要承认福建在清查所谓四人帮、林彪集团案中处理面过宽,处分过重,解脱过晚,还有的搞错了,相当一部分定案材料,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因此,上诉、申诉的也多。中共福建省委意识到这和重新上台后的老干部在报仇有关系,因此特意要求领导干部顾大局、向前看,排除派性干扰,消除个人恩怨。还特别要求对在清查中自杀的人“一般只写明主要错误事实和自杀情况,不要给予定性处分。按正常死亡处理,不株连无辜的亲属和子女。”
1981年5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两案定性处理领导小组整理出《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会纪要》;5月31日,中共福建省委将该纪要批转该省各县级单位;6月24日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批转该纪要,文件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中纪二办【1981】28号文件发至全国省级单位;8月10日中共安徽省委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以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的方式将该纪要转发至地、市级单位,文件编号是皖纪字(81)35号。
~~~~~~~~~~~~~~~~~~~~~~~~~~~~
中共福建省委批转
《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会纪要》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省军区党委:
省委同意《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望坚决贯彻执行。过去有关两案定性处理的规定如与此件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省委认为,我省在粉碎“四人帮”后开展的清查工作,是正确的、必要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处理面宽了一点,处分重了一点,解脱得又晚了一点,还有少数搞错了的,这些问题的责任在省委。现在通过复查解决这些问题,正是为了巩固清查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两案”定性和处理,要坚决按中央关于“宜宽不宜严”的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办,要把错误与犯罪严格地区别开来,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只能限于少数组织帮派势力,阴谋策划篡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一个部、委,或一个省、市、自治区领导权的活动,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和武斗事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其中应依法惩办的,又只能限于罪行严重,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极少数人。对于犯有错误包括犯严重错误的同志,要分析他们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要看到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错误是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犯的,只要他们现在认识了错误,愿意改正错误,一般可以不给处分。要处分的,只是极少数错误严重,情节恶劣,而又不肯承认错误的。
现在,全党的中心任务是四化建设,长期纠缠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就会影响工作中心的转移,对四化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各级党委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领导干部、专案人员和犯错误同志的工作,教育他们顾大局、向前看,排除派性干扰,消除个人恩怨,互相配合搞好两案复查工作,团结起来,为完成党中央向我们提出的新的历史任务而奋斗!
中共福建省委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发至县级)
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会纪要
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会,于五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在福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委和省直各部、委、办分管两案工作的领导同志,省公、检、法“三长”和“两案”办公室负责人共四十六人。
会议传达讨论了省委常委会议对两案工作的讨论纪要,和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组,来闽四十几天时间,对我省两案工作作了调查后,向省委常委汇报的意见。大家认为,常委会议纪要和调查组的汇报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一定要认真地传达下去,积极地把工作做好。
(一)
会议回顾了全省两案清查和定性处理工作,一致认为,我省是受林彪、“四人帮”破坏的重灾区,粉碎“四人帮”之后,全省许多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仍处于动乱之中,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福州军区派出大批干部、战士的支持下,局势才开始稳定,揭批查“四人帮”的斗争才得以逐步展开。经过清查,深入揭批了林彪、“四人帮”及其帮派骨干的反革命罪行,基本查清了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基本上摧毁了他们的帮派体系,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促进了安定团结,推动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践证明,全省的清查运动是必要的、正确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应该看到,清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是处理面大了一些,定性高了,处分重了,解脱得又晚了一些,还有一些搞错了的;也确有极少数人该清查而漏掉了的。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善始善终搞好清查工作,才有利于巩固清查“四人帮”的成果和实现政治上进一步的安定。
(二)
会议认为,对揭批查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方针,按照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对揭批“四人帮”斗争中受审查人员定性处理的意见》所规定的政策界限办。我省“热”处理的案件比较多,相当一部分定案材料,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因此,上诉、申诉的也多,为了使这些案件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了搞好安定团结,为了根本上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在处理人的问题上“左”的错误做法,进行一次复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过去对揭批查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于对“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没有充分地进行考虑,没有严格地同一般的刑事案件和违纪案件区别开来,因而出现了处理面偏宽一点、处分偏重一点和解脱得又晚了一点的情况,责任在省委。現在,只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个问题,用中央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实事求是地搞好复查工作,问题也不难解决。
对以篡党夺权定为敌我矛盾性质的,只限于“组织帮派势力,阴谋策划篡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一个部、委,或一个省、市,自治区领导权的活动,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和武斗事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属于敌我矛盾,其中应依法惩办的,只限于“罪行严重,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根据这个精神,定敌我矛盾性质的面要小,判刑的面更要小。
对以现反、打砸抢判刑的案件,应按照中发[1979]96号、[1978]48号文件精神,进行复查和处理。对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而以其他刑事犯罪判处的案件,应本着“按政策办”、“宜宽不宜严”的精神,参照刑法规定进行复查和处理。
在复查两案的判刑案件中,凡明显不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或不够判刑的,可先假释或保外就医,并抓紧复审,作出恰当的结论。对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的,也要依法减刑。
对犯有错误,包括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一一批评一一团结的方针。为此,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很好区别:一是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错误,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严格区别开。二是对于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犯了错误,不要过分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三是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犯错误的具体情况,既要考虑他们犯错误的主观原因,又要考虑客观原因。过去我们往往看主观原因多,看客观原因少,而个人又强调客观、历史背景;作为组织来讲,应该既看客观,又要看主观,特别是客观。四是既要考虑他们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他们在历史上为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总之要全面地看、历史地看一个人。最后也要看他的认错态度,只要他真正地认识错误,认真检查错误,吸取了经验教训,一般地不给予处分。要给予处分的,只是那些极少数错误严重,情节恶劣,而又坚持错误不肯悔改的。开除党籍不宜多,要严格掌握。
复查工作主要是内部的案卷审理,结合必要的调查研究,核实事实,逐案逐人具体复审,一般可按先易后难的顺序,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处理偏重的减轻,搞错了的改正,不错的不动,不能大呼隆,一风吹,也不能揪住不放,久拖不决。
(三)
会议就复查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按反革命定罪判刑的骨干分子,由省委“两案”定性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负责,组织有关地区或单位的力量进行复查审理工作。
二、对已判刑的現反、打砸抢和以其他罪名判的揭批查案件,不论有无申诉,均由各级党委抽调力量,支持和组织各级法院负责进行复查。凡原来由公安、检察机关按不予起诉、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包括原定骨干分子),应分别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复查。
三、原判刑案件,凡是改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无罪释放的,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应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纪委和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处理。
这些免刑、免予或不予起诉放出来的人,都应由原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适当工作。
经复查,罪该判刑的,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
四、凡已作“双开除”、“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戴帽”等处分和“自动离职”处理的,也应按上述精神认真进行复查。经复查有什么错误,就认定什么错误,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应由他们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收回,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适当工作。
对已作党政纪处分或拟给党政纪处理的案件,要按上述精神复查核实。
五、安置收回人员的劳动指标,一般应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申报由省拨给指标。
这些回收人员,在其离职、开除、关押期间的工资,一般不予补发。生活有困难者,可酌情发给补助费。对其中确属于错案的,工资应予补发。
六、尽快给受审查的干部分配工作。凡属于犯一般性错误的,都应抓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尽快安排适当工作。对老干部一般分配同原来大体相当的职务,个别错误严重,态度不好,群众不谅解的,有的应调离领导岗位,另行分配适当工作,有的也可先安排临时工作, 以利团结教育。
七、要认真地搞好审查结论。审查结论采取纪实的方法,以错误事实为准,属于什么错误,就给予什么结论,而不要牵强地上挂下联为林彪、“四人帮”线上的人,或认定为什么“分子”。
属于政治错误以上的,均应作组织结论;属于说了错话做了错事的,可不作组织结论,兼有其他错误的,就以纪实的方法予以结论。凡不作组织结论的,本人过去写的检查材料应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组织上负责清理销毁。
凡由组织作出定性结论和处分决定的,其结论事实依据和旁证、本人的检查和对组织结论的意见,应归入本人档案。
事实材料和审查结论一定要同本人见面,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起历史检验。对一些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就根据現有查实的材料予以结论;罪与错难以分清的,就以错认定;证据不足,查不到证据的,宁可去掉;不要根据孤证立论。
凡运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清理归档。
八、对运动中自杀人员,都应实事求是做出组织结论。一般只写明主要错误事实和自杀情况,不要给予定性处分。按正常死亡处理,不株连无辜的亲属和子女。
九、关于“双打”的案件,各级党委和省直各部门党组,应根据清查案件的复查精神,组织一定力量进行复查处理。其中已判刑、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案件,分别由原受理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处理。
两案复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很细致的工作,要教育党员和群众从大局出发,向前看,克服派性,消除个人恩怨,特别是各级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严肃认真地把两案复查工作抓紧搞好。
中共福建省委两案定性处理领导小组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06-01-0071-035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