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业税即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实行差别税率,县以上单位可自行规定税率。大饥荒后,1961年6月17日,财政部中共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提议规定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
合肥作为一个工业城市,农业税比例占财政收入比例很低,1965年合肥市财政收入6419万,其中农业税仅有43万元,占6.7%;1966年收入7234万,其中农业税48万元,占6.6%。1963年以后安徽省颁布《农业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其中合肥市平均税率为14.1%,农民自留地免税,除正税外,合肥还按正税的15%收取地方附加税。(见《合肥市志》,卷十三《财政》,1999年8月,安徽人民出版社。)
下文中提到合肥市郊区1966年预定征收500万斤粮食税,而实际征税额为592万斤(其中515万正税,77万附加税),占实际产量9523万斤的6.2%,总额虽比1965年征收的579万斤略高13万斤,实际税率却比1965年的7.2%下降一个百分点,因为1965年实际总产量仅有8043万斤,比1966年少近1500万斤。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文件
合财字083号
合肥市人民委員会关于
分配1966农业税征收任务的通知
长丰县人民委员会、郊区区公所:
接省人委1966年5月21日议财帆字127号通知(已轉发县、区),分配我市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数为二千六百六十万斤(包括粮食、油料作物和棉花、菸葉按原来征收办法征收的税额)。现结合县、区历年的征收基础,决定分配给长丰县二千一百六十万斤、郊区五百万斤。
上述征收任务,只是县、区的控制数字。希根据省人委通知规定精神,先将不同区、社的依率计征税额,及时落实到生产队,不能只把县、区的征收控制数层层下分。征收时应在核实災情的基础上,对丰收和基本无災的生产队,应当按照依率之十征税额,如数征齐;对因災歉收的生产队按规定依法减免。减免后应征税额也应如数征齐。
夏季和早秋的农业税预征工作,希按省的要求自行研究安排。
抄送:市财办、农办;財政局、粮食局、統計局、市人民銀行、市委办公室。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日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5-01-0515-009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