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星期一

1974.11.21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国发[1974]119号 197411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计划,逐步实行,慎重处理。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外国人坟墓、公墓,需处理时,报国务院审批。

  附:
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19741116日)

国务院:
  近两年来,外国驻华使馆和其他外国人不断要求查找,察看在华外国人坟墓。
  外国人在华坟墓的状况,近些年来变化很大。据京、津、沪、黑龙江等九省、市初步调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国人坟墓约有5万多座,分属英、法、美、德、意、日、苏()及亚非拉40多个国家。除一部分是国际友人、苏联红军和朝、越等国烈士外,大部分是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的侵华官兵、传教士以及外侨、外商、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亲属。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激于义愤,摧毁了帝国主义侵略者和一些其他外国人坟墓。目前,已平毁的外国人墓约60%,有不同程度损坏的约30%。保存较完整的约10(主要是国际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国家的外侨及苏联红军、朝、越等国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对外国人坟墓未进行清理,现在,有些外国人公墓现场破烂不堪,杂草丛生,墓碑丢失,或已种上庄稼。也有些中国死人埋进外国人公墓。因此,近年来,我们对外国人要求察看坟墓,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予婉拒。长此下去,对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外国人在华坟墓成份复杂、年代远近不一,又已大部破坏,我们考虑可按“八国联军墓应平毁,外国友人坟墓应予有条件的保留”(19669月外交部通报)的精神,对外国人在华坟墓做一次清理。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具体意见如下:
  一、帝国主义侵略军的坟墓,应予平毁,清除现场痕迹
  二、外国神父、牧师、修女墓,除个别身份较高、影响较大者外,一般已破坏者,应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暂不处理,待以后用地需要,借机平掉
  三、国际友人、知名人士及其亲属,苏联红军、朝、越烈士及其他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牺牲的外国烈士,解放后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包括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及其亲属的坟墓,应予保护。已损坏者,酌情从简修葺。修整后加强管理,防止破坏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一般外国人坟墓,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无人办理登记、祭扫或查找的,作为无主墓,已破坏者,予以清除,保存完整者,可暂不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以来有代理人办理登记、祭扫或查找的,作为有主墓,暂予保留,如因用地需要迁移,应按一般迁葬手续办理。
  五、施工中挖出的无主外国人尸骨,应立即深埋,不得随地乱抛,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六、平毁外国人坟墓或公墓,应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并抄送外交部备案,但平毁对外影响较大的外国人坟墓或公墓,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并抄外交部。平毁外国人坟墓,事先要做到周密准备,注意当地外国人反应,并做好完备的记录备查。
  七、开放城市和地区,凡属应保留的外国人坟墓,清理后一般可允许外国人察看,不便让外国人观看的坟墓或墓区,应立上禁区标记。要求查找已清除的外国人坟墓,可告查无下落,如要求察看,可视情婉拒。
  临时来华访问的外宾和旅游者要求察看坟墓,由接待单位商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审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常驻我国机构人员申请察看外国人活动范围以外地区的坟墓,由管理申请的单位商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审批。
  八、今后,在华死亡的外国人,一般应按我国现行做法,实行火化,骨灰也按我国现行管理办法处理。在尚无火化条件的地区死亡的外国人,暂依当地中国居民习惯做法处理。
  根据宗教信仰死后不行火化的外国人,可按其宗教习惯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执行。

出处:《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库》
http://122.115.40.151:903/detail?record=16029&ChannelID=30104&randno=6193&resultid=885 
按:该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并未被撤销。

2016年11月20日星期日

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

1965.11.18合肥庄墓公社四清工作队转发某村冬季保养耕牛的做法

毛时代生产力很落后,耕牛依然是很重要的生产工具。这份文件提到饲养员要以哺育小孩的精神伺候好耕牛,在冬天时要做好牛屋、御寒防冻,天冷时烧火驱寒;勤喂草料、勤饮水,饲料要好,水要清、不凉;勤打扫搞好卫生防疫,拉屎就要掏掉,撒尿就要接住,保持清洁、干燥。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01-18-0097-014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

1958.11.17中共北京市委批示处理关于郊区幼儿教育的所谓谣言

大跃进时人民公社化把各色人等都集中起来,北京郊区有的农村把幼儿强行集中到幼儿队、托儿所。此举引发民众忧虑,各种传言都有,比如“苏联缺男孩子,要把咱们的孩子送到苏联”、“两个月以上的孩子就不让吃妈妈的奶”。为此中共北京市委提出不要强行一律办托儿所,要以自愿为原则,而且要解决幼儿队的房屋、炉火、传染病预防等问题。另一方面,共产党还谎称谣言制造者都是地富、反动分子等阶级敌人,要求打击造谣破坏的反动分子,以此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出处: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卷(1958)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1978.11.15人民日报《情况汇编》:天安门事件被捕人员的处理情况

从1976年4月2日至9日,北京市公安局因天安门事件共拘捕388人,但经过两年多审查后,发现其中没有一个反革命分子,包括北京卫戍区司令吴忠原来声称的两个“证据确凿的反革命分子”也与事实不符。共产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样子也真够可笑的。其实吴忠提到的两个人李广德和侯玉良按原来中共标准被打为反革命分子倒不冤枉,只是李广德确与天安门事件无关,而侯玉良确实是四五运动中出面代表民众与中共谈判的四人之一。









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

1959.11.14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外贸物资在港装卸提运的规定

国家经委关于海运进口对外贸易物资在港装卸提运工作的几项规定
19591114

海运进的对外贸易物资在船舶抵港后,目前仍未完全做到随到、随卸、随运的要求,有些地方还发现有将进口物资长期积压港口的现象,不但使进口物资不能及时投入生产和供应市场,而且影响出口物资迅速装船。特别是在今年最后一个多月内,对外贸易进出口物资将大量增加,更应注意扭转上述现象,以保证今年对外贸易进出口任务的顺利完成。为此,特对港口装卸和提运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外贸部门对海运进口物资,要在船舶抵港前,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船和提货的资料,并做好调拨与托运手续。
二、交通部门在进口船舶抵港前,要做好泊位和卸货的安排,进口船舶到港后,必须及时开舱卸货,并要做到:按提单分还唛头理清,以便于随卸随运。
三、铁路部门对外贸易部门和提货单位的进口物资应根据旬、日计划,供给足够的车皮,做到随卸随运。
四、在港的外贸、交通、铁道部门和提货单位要进一步搞好码头作业的协作,并在当地运输指挥部的领导严,提高运输效率,保持港口经常畅通。
五、海运进口对外贸易物资,除必须在港口检验者外,最迟应在整船卸毕十天内提运离港,并由各地运输指挥部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海运进口对外贸易物资,在进口船舶卸毕十天后,仍无调拨对象,亦未提出流向,或不及时提运的,由当地运输指挥部通知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家经委和对外贸易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档案G155—4—239


国家经委:大力组织进口到货疏运19591219
目前对外贸易海运进口物资疏运速度缓慢,港口库存逐日上升。据外贸部报告:截至本月17日,各港进口库存已达155041吨;其中大部为生产所急需的物资,以磷灰石、五金钢材、橡胶为大宗。由于进口货堆存港口不能及时疏运,已造成港口码头库场拥塞,影响到出口货源的集中和装船。据查在本月底以前还须陆续到达进口货59万吨,因此,如不加速疏运目前港存,势必造成港口的严重堵塞,直接影响出口装船任务的完成。为此,各地除应按本委1114日《关于海运进口对外贸易物资在港装卸提运工作》指示的六项规定贯彻执行外,各部门应结合日前港口疏运任务要做到:
() 铁道部门每日供外贸代运物资装车数,不能少于本月11日铁道、外贸两部联合指示,计:黄埔40车、湛江65车、上海35车、青岛46车、新港45车、秦皇岛27车、大连40车。
() 交通部门要合理安排机力、人力,大力组织快装快卸,提高装卸率,配合装车。并在可能条件下,组织沿海水运。
() 外贸部门应对代运物资及时提供每批货物的到站资料,办好托运手续,并积极协助运输部门做好组织发运工作。
() 冶金、一机、化工、商业部、国家物资储备局等重点用货单位,应检查各港自
提到货库存情况,并转告港口所属机构加速提运。
          () 请各市人委、经委、运输指挥部在抓出口货运的同时,大力组织进口货的疏运,
以免港口堵塞,影响出口任务的完成。
    国家经济委员会档案G155—4—239

转自:《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交通通讯卷》




2016年11月13日星期日

1958.11.13北京市通报人民公社不得再向机关、企业索要财物

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城市人民公社说该社物质基础薄弱,请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钱物支援,说义利食品公司已经捐献上千元东西。还有的公社在资本家、民主人士中逼捐献,硬抢房子。中共北京市委要求停止此类行动,主张自力更生。

出处: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卷(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