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材料
压缩城市人口工作简报
注意保存
第 八 期
合肥市压缩城市人口办公室编 一九六一年九月八日
根据9月1日市委扩大会议布置,全市在已压缩54858人的基础上再压缩21500人。
据9月7日各系统回报:基本建设系统安排1524人,具体任务已落实到单位,省建筑公司1000人,省建安装公司100人,市建265人,巢湖水泥厂159人,现各单位已开始行动。交通系统安排2045人;轻工系统安排995人,但还未落实到单位。冶金系统任务已落实到厂计划压缩6500人,但冶金厅意见:安徽钢铁着重保留马鞍山和合肥两个点,市里安排任务大了些,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机械系统初步安排,省属工业机械压缩1500人,但省厅只安排825人;市里500人;农业机械正在与省农机厅协商中。文教系统、四个区和市直机关尚未安排。
从这几天各系统任务落实情况来看,行动较慢,根据省委指示,这批任务要在九月底以前完成,今天已是九月八日,为了按时完成这批任务,对任务已经落实到单位的,应立即进行摸底排队和宣传动员,任务未落实到单位的应抓紧时间将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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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介答
一、应如何理解『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答:1958年1月以来来自农村的新职工是这次精简的主要对象,一般的都应该精简回乡。在这些新职工中,有些人已经成为生产骨干和技术能手,如果当地不减这些人,就能完成精减任务的,就可以不减,如果当地必须减这些人才能完成精减任务的,就应该精减。
二、复员转业军人是否是精减回农村的对象
答: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凡家在农村的,都是精减对象,应该动员他们返回农村。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家在农村本人自愿要求回乡可以准许。
三、对于『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所指的『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应以何时为界限来划分?
答:『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一般系指该职工参加工作前,家居城市较久的非农业户口,对于他们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有些职工在参加工作前,家由农村搬来不久或家在农村而只是本人的户口转来城市,他们回到农村去又无问题,也可以精减。
四、这次服兵役的人员,算不算减少城镇人口?
答:算减少城镇人口。
五、精减1957年底以前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否按退职退休处理?
答:凡从1957年底以前即在本单位连续当临时工或长期合同工的,这次被精减时,可按退职处理,并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发退职补助费。
六、动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回乡时,他们回乡车旅费及口粮应如何解决?另外,是否可以多发一部分助学金?
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回乡时,车旅费和途中伙食费及回乡途中和回乡后的口粮,可参照被精减职工的待遇办理。至于助学金,原则上不应多发,对于其中有困难的可酌予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以不超过一个月助学金为宜。
七、这次动员回乡的职工家属,如果职工不走,是否发给路费和在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答:不发,但是对那些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以补助。至于补助的标准,可以按实际需要补助全部或一部。
八、随同被精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回乡的供养亲属,是否发给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
答:按照『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不管正式职工或临时工、合同工,其供养的家属随同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有原工作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
九、国营企业职工被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时,是否发给生产补助费和退职补助费。
答:不应该发给生产补助费和退职补助费。
(转载中央精减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办公室『情况反映』第66期)
合肥档案号:001-01-01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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