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清理武器弹药工作的主要问题是:1、对转业干部、转业部队和各地驻沪单位的武器、弹药,以及散落在民间的枪枝弹药,因为很少或者没有进行清查,以致不了解情况;2.有些枪支下落不明,如全市民兵武器与原有数对此,还缺少轻机枪十挺、冲锋枪八支;3.由于绝大部分武器过于集中起来,影响到了治安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同时已发现有不少武器生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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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委(61)第077号 机密
中共上海市委文件
市委批轉警备区党委、
公安局党组、体委党委关于
彻底清理武器、弹药的报告
各区委、县委、党委、党組:
現將警备区党委、公安局党组、体委党委关于彻底清理武器、弹药的报告发給你們。严格武器、彈药的发放、使用、保管制度,切实保証一枪一弹都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的手里,是一項重要工作,望参照报告中所提意見,认真进行武器、弹药的清理工作;对于清理中发現短缺,应限期查明处理。
中共上海市委員会
一九六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彻底清理武器、弹药的报告
市委:
根据中央批转军委“关于民兵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和市委对清理武器、弹药的指示,本市的武器、弹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已进行了初步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不仅进行了清理武器的意义的教育和认真核对了原有武器、弹药的数字,而且也查出了一些散落在民间的武器、弹药,这对今后进一步管好武器、弹药,加强国防观念,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民兵训练和体育运动,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清理工作中,还有以下问题:
1、有些单位对清理武器的意义认识不够,对清理武器是一项艰巨的细致的工作认识不足,因而发动群众不够广泛,只凭少数人进行。也有些单位在进行一般清查之后,满足于与原有武器数字相符,或者多于原有数字,即认为完成任务,草草结束,放松了进一步的清查。
2、对于转业干部、转业部队和各地驻沪单位的武器、弹药,以及散落在民间的枪枝弹药,很少或者没有进行清查,以致心中无数。
3、有的单位武器数字还未完全掌握,有些枪支,目前尚下落不明。如全市民兵武器与原有数对此,还缺少轻机枪十挺、冲锋枪八支。
4、目前由于绝大部分武器过于集中,因而对治安和训练的需要有所影响;同时已发现有不少武器生锈。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武器、弹药的认为,特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对清理武器意义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清理武器不单是一件技术工作,而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必须亲自领导,统一安排。公安局、人武部、体委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加强指导。在紧密结合整风整社和整顿民兵组织的同时,进一步查清武器、弹药,保证一枪一弹真正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中。凡已进行整风整社和整顿民兵组织的单位,清理工作不彻底者,也应进行复查。
2、清理武器的范围和要求:除部队和公安武装的武器外,其他单位(包括中央和各省、市驻沪单位及军事工厂和个人)的枪、弹,都应列入清查、登记范围之内。凡已迁离上海的单位,由区、县人武部或有关单位发函询问,如查有带走武器者,要求告知数字,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备案,不必收回。对于查出来的武器、弹药,凡是步、马枪,冲锋枪,轻、重机枪和火炮及其弹药,由人武系统处理;短枪及其弹药,由公安系统处理;运动枪及其弹药,由体委系统处理。
3、武器清理后的发放使用,必须分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公安和体委系统的武器,仍按原规定处理。民兵用的武器、弹药,仍应以区、县为单位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但各县可下发一些步、马枪给基干排、连,由公社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凡保卫海防、重要桥梁、仓库、工厂、企业和护航等需要使用武器时,应酌情发给。各地驻沪单位,又非本市发给的武器、弹药,仍由原单位使用,不予收集。
4、凡需使用武器的单位,使用长枪应报人武部审查使用、短枪报公安局审查,并都应经区委、县委批准。同时,对持枪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管武器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枪、弹分管的原则,并保证武器仓库的安全。为了便于掌握,有利于维持社会治安,可由警备区、市公安局、市体委分别颁发枪证,以资查考。
民兵、自卫、运动等枪支、弹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警备区、市公安局、市体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指示。如可行,望批转有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中 共 上 海 警 备 区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党 组
中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委员会
一九六一年六月九日
出处:上海市档案馆B255-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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