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2月27日,国务院第一次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本日起划归交通部领导,但直到1958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5次会议上才正式批准把民航局由直接隶属国务院改为隶属交通部。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决定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
。(见《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体制沿革》,http://www.caac.gov.cn/website/old/H1/H4/
)
到1961年10月罗瑞卿向中共中央提交关于民航问题的报告时,民航总局由交通部和空军分工管理,但领导体制问题重重。而交通部日常主管公路汽车和海河船舰,事实上不会管飞机,仍然是民航局在单独搞。空军实际上只管了专机工作,分给的政治工作和飞行技术都没有管起来,因为政治、飞行安全、人员培养、干部规划都和民航建设的通盘规划方针有关,但建设方针、全盘工作、体制问题不归空军管,所以空军难于管理。鉴于此,罗瑞卿建议调整民航管理体制,提出四个方案,最为倾向的是将民航总局改为直属国务院,业务全由空军管,半年后该建议获实行。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4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将民用航空总局由交通部属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其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见《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体制沿革》,http://www.caac.gov.cn/website/old/H1/H4/
)
出处:《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交通通讯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669、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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