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规定列出很多要禁止的破坏粮油计划管理的行为其实在当时已经很常见了,所以才需要重新强调“加强”管理,作用不大。
这些要禁止的行为包括:
1.在省规定以外层层加码或向生产队摊派粮油, 增加社员负担;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收购、 套购粮食、 油脂 ( 料);国家机关、 工厂、 学校的农场( 林、 牧场) 和“ 五· 七” 干校生产的粮油, 除种子、 饲料和必要的补助粮以外, 多余部分自行处理而不向政府交售;粮食收购单位拒收集体或社员群众出售自食有余的粮油,也不收购那些不能食用但可作工业原料的霉变粮食。
2.购过头粮;克扣和挪用本应退给生产队的粮食;不经批准就冲减征购数字。
3.政府收购粮油时不按质论价,而是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对于社队出售的超购粮油和群众出售的自食有余的粮油,不按省规定 给予加价奖励。 收购单位代扣代收款项,而不把款项直接卖粮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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