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指与家庭有关的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债务、房屋纠纷案,人民保卫组的处理意见要点就是此类案件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剩下少数难以处理或特殊案件也应有单位查清情况、提出意见报给人民保卫组的审判组处理,比如涉及华侨和外侨和民事纠纷案、所谓“破坏军婚案”、民事转刑事案(如妨害家庭、重婚、伤害)。
对于离婚案的原则是调解不许离婚,实在要离的也鼓励双方直接达成协议。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1-0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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