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2.18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名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中发[68]31号文件),
1968.2.27上海市掌权的造反派“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响应该通知做出相关决定,
1968.3.12上海市革委会转发工总司该决定,
1968.3.29财政部军管会给各省发去上海市革委会该文件,
1968.4.23安徽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向安徽各地转发财政部该文件,
1968.5.28合肥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向下属各地各单位转发安徽省革委会该文件。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3-0004-012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
1968.02.18;中发[68]31号
1968.02.18;中发[68]3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和落实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勤俭建国”和“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抵制资产阶级反革命经济主义歪风,严格财政、金融管理,节约开支,除了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的指示、通知、规定以外,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一九六七年年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除去未完工程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设备更新资金、农田水利、优抚救济、安置移民经费以外,一律按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行存款账面数字,实行冻结,不再动用。
(二)基本建设、大修理和设备更新要按计划积极进行,同时要按照工程的进度和修理、更新的情况严格控制用款。由于物资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施工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除了必要的工资、备料和设备到货以外,不许动用基本建设投资结余,国家也不给予新的拨款;当前不能进行大修理和设备更新的单位,不许动用这两项资金的结余,也不许使用新提取的资金。
(三)一九六八年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行政经费、事业费,除去应发的工资以外,一律按一九六七年度的预算指标总额,减少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情况,具体核定节减比例。企业的管理费用也按上述原则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所属单位的开支,实行分季核定,按月拨款的办法。凡是不进行业务活动的单位,没有复课闹革命的学校,一律只发工资(助学金)和少量的取暖、照明等维持费用,不发业务费。
凡是不进行生产活动和业务活动的,不许开动汽车。群众组织占用的汽车,要立刻交回原单位。
(四)今后,出省上访和参观,必须从严控制,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或军区制定批准办法。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借支和报销各种费用。有关单位不予接待。过去串连、上访、参观人员借支的现金、粮票和物品,凡能归还的,要主动归还。借出单位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清理,应当收回的,要限期收回。
职工、学生和机关干部,都不得擅自离职离校。已经外出的,要按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限期,动员他们回来,过期不回来的,一律停发工资和助学金。
(五)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流通周转的需要,不准用作其它开支。坚决制止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相互借用资金。没有进行生产劳动的,一律停发劳保用品。反对商品“走后门”。
(六)在一个单位因为派别斗争分裂成两个生产领导班子、两套财务会计、两个金库、两个银行账号的,必须按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在文到一个月内迅速联合起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否则,即由上级派军管人员或由上级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派人来掌握生产和业务的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
(七)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努力组织收入,保证各项财政收入按时收缴入库。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交的,要严加处理。
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按时缴库,不准挪用,不准拖欠。
企业、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各单位自己留存备用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八)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除了属于国家机密部份以外,都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济民主,接受各派革命群众监督。
(九)各单位向财政部门、银行提领款项,必须按规定的签署手续办理。凡是没有实行革命大联合又没有实行军管的单位,必须由各革命群众组织、主持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联合签署。否则,财政部门拒绝拨款,银行拒绝付款。
(十)最近发现有些坏人利用叛徒、特务、党内走资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反革命资产阶级分子和反革命知识分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进行非法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为了切断他们进行非法活动和反革命活动的这个经济来源,对于他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实行冻结,不准提取。那些人的存款应当冻结,由各单位的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军代表或革命大联委(革命大联筹)确定名单,在既没有军管又没有联合的单位,可由各派革命委员会组织分别提出名单,报请上一级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或军区、军分区、驻军支左机构批准,通知银行按照执行。
(十一)财政、银行人员和财务人员,要积极支持文化大革命,支持社会主义建设。要坚守工作岗位,坚决按政策和制度办事,坚决反对浪费国家资财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政、银行单位的群众组织,不许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群众联合组织,不许利用职权,干预外单位的两派斗争。其他单位的群众组织也不许干预财政、银行单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实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根本的根本是要靠毛泽东思想挂帅,靠人的思想革命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又教导说:“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狠抓革命、猛促生产,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必须以革命化带动节约运动,发动广大群众,自觉地遵守制度,把各项节约措施条条落实,坚持下去。
(这个文件,可以在一切基层单位宣读,在内部张贴)
转自: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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