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1968.5.18唐山地区向河北省请示如何处理被红卫兵抄家的物资和地主富农房产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文件
唐地革(68) 22 
                   
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
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的房产几点意见的请示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
最近,我区有的县来信或来电话请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对红卫兵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以及农村地主、富农的房产怎样处理。据报告这些财物,有的已上缴市、县级财政部门;有的还在本单位保存;有的被集体占用;有的已被群众分掉。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红卫兵抄家的物资处理,要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
(一)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给本人(如原物已遗失或损坏则不退赔)以外,一律上缴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尚不能定性质各类人的财物,暂由本单位妥为保管,待定性后再作处理。
(二)确属革命群众和劳动人民被错抄的财物,应全部退还本人。
(三)贪污、盗窃和私用查抄财物者,首先向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自觉退出上缴,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严加处理。但被小集体(生产大队、生产队、革命群众组织)用于文化大革命的少量消费物资或现款,经说明情况,报上级审查批准,可不予追究
(四)防止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借处理查抄财物的机会,喊冤叫屈,反攻倒算,违者必须严加惩办
二、对农村地主、富农房产的处理,我们考虑:必须本着支持群众运动,打击阶级敌人,维护党的政策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对土改时漏划的地主、富农,在伟大的四清运动中已经县级领导机关批准,划定为地主、富农成份的,其房产除现住的外,确有多余,经过全村广大贫下中农充分讨论,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没收其多余部分。没收后归大队集体所有。集体占用。个别贫下中农户,确实无房居住的,经过全村贫下中农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暂时借用一部。
(二)对土改时划定的地主、富农,当时房产已经平分或作了调整的一般不能再次平反或没收,要说服群众按党的政策办事。
此件如可,我们准备发给市、县革命委员会内部掌握,是否妥当,请批示。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八日


出处:秦皇岛市档案馆5-201-99



按:河北省革委会给唐山地区革委会的批示见
http://communistchinadoc.blogspot.com/2015/08/196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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