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

1968.9.13合肥市给长丰县关于余粮区农民口粮问题的批复

合肥市批准长丰县所提关于余粮区农民口粮的标准,主要内容是:
全年口粮最低标准是320斤(贸易粮,这比原粮实际要多);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400斤,如卖给政府的粮食更多,可增加至420斤以内;棉花产区农民口粮一般定为375斤每年,如有灾害可适度降低,不能比临近粮产地农民高出太多。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1-00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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