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批示:照发。
中共中央转发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份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
1971年2月7日 中发(1971)12号
中央原则同意中央国家机关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份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各地在解决统战对象的历史问题时,可参照此原则进行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份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
1971年1月9日
为了更好地执行毛主席“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教导,团结、教育、改造一切为祖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了好事的爱国人士,对他们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查抄财物的处理,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落实毛主席无产阶级政策,在处理过程中,要坚决肯定红卫兵扫“四旧”的伟大历史功绩,认真做好被查抄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阶级敌人借机反攻倒算,造谣诬蔑。具体意见如下:
一、属于敌我矛盾的,其被查抄财物除酌发本人生活必须品外,一律没收。
二、 现被专政机关拘留、监护和其他尚未定性的,其被查抄财物暂不处理。
三、 被查抄人是资本家的,其巨额存款(定息)和金银折价暂不退回,待中央另案处理。但本人或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按其需要,酌情退回。
四、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其被查抄财物退回本人,原物损坏和查无下落的,除特殊情况者外,不予赔偿。
五、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现已去世的,其被查抄财物退回家属。
家属在国外或在台、港、澳的,被查抄物变价存入银行。被查抄人的夫妇及其父母均已去世,其子女有固定收入,政治上要求进步,不愿继承被查抄财物的,可由其子女申请上交国家。
六、 属于一、二两项被查抄人的家属,如非同犯应不予牵连,其家属被查抄的财物,能辩认清楚的,原则上应全部退回。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从被查抄人的财物中酌发一部份生活费和生活必须品。
七、 已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家属,原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在退回被查抄财物后,足够生活的,停发生活补助费。
八、 退回查抄财物时,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 金银、外币和金银制品,应兑换给国家银行。
(2) 文物、图书、字画、经文物部门鉴定,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可作价收购。
(3) 有出口价值的珠、钻、玉翠、首饰等物,根据本人或其家属自愿,由外贸部门收购。
(4) 衣物、家俱用品中的“四旧”物品,由信托部门收购改制,不能改制的,可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5)武器、弹药、反动证件和违禁物品,一律没收。
(6)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物退回本人。
Source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政策文件选编, 235-236
Publisher
天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1995
中共中央 and 中央国家机关统战军管组, “中共中央转发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份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 The Maoist Legacy, accessed January 4, 2021, https://www.maoistlegacy.de/db/items/show/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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