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2日星期日

1983.1.17原中共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枪决

 按:下面仅是人民日报关于此事的6篇报道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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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月18日,人民日报

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昨天被处决
本报讯 本报记者报道: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最近,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于1月17日执行枪决。
罪犯王仲,男,天津市蓟县人,现年56岁,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在海丰县工作期间,蜕化变质,执法犯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
(一)自1980年7月至1981年8月,王仲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
“外出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及其他物品一部。王仲侵吞的物资,按海丰县当地零售价折算,计58,141元。
(二)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和索取6名申请去港人员的贿赂,计有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共折价11,608元。王仲接收贿赂后,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为行贿者积极活动,使11人提前获准去香港。
王仲还纵容、唆使妻子、子女参预犯罪活动,将贪污、受贿得来的大部分赃物,由其妻子、子女等人在私货市场出售,牟取巨额赃款。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4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逮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很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广东省委、汕头地委对王仲案件极为重视,1982年2月底派出检查组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也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8月24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见本报1982年8月28日一版报道)。经办案人员查证,确认王仲以上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并从王仲家中及其窝赃点搜查、追缴了大批赃款赃物。  


社论

严正的判决
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委书记兼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法律,判处死刑,人心大快。这一严正判决,对于那些猖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是沉重的打击、严厉的警告;对于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们是有力的支持、巨大的鼓舞;对于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必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曾经指出,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对王仲的处决有力地说明,我们党和政府是坚决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应当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如果有人利用职权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就会比一般犯罪分子大得多。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应当更严格,对他们中间一些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精神。去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重申了这一精神,并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我们在死刑问题上历来十分慎重。对极少数在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非处死刑不可的,必须依法处死,决不姑息。王仲身为一个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际指挥全县缉私工作,理应领导全县人民同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的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他却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短短两年时间,贪污、受贿总额即达6.9万余元。在他的纵容、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私拿、私分缉私物资成风,全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于这样无视国法,执法犯法,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信誉,促使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一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严重犯罪分子受到沉重打击,斗争取得很大成绩。各级领导机关应该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排除阻力,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开幕词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之一。全党同志,全国人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这场斗争更加深入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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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月28日,人民日报

从王仲伏法析蝇与虎
缪 群
王仲伏法,人心大快,这是一面,另一面又有人议论到老虎和苍蝇的问题。王仲是老虎呢,还是苍蝇?处决王仲是打老虎呢,还是打苍蝇?云云。
由于区分老虎、苍蝇的标准不一,是虎是蝇的划定也就不一。有的从地位高低上划分,以为王仲位不过县委书记,仍属苍蝇而已,有的从为害程度上划分,则以为是老虎。其实不管老虎还是苍蝇,只要为害人民,通通都该打的。王仲的伏法,正是罪有应得。
然而,还需要着重说一说打老虎的问题。
“打老虎”,既是我们的发明,也是我们一贯的政策(是非颠倒、党的传统中断的十年内乱除外)。1952年的“三反”运动,就是一场“打虎”运动。当时人们把万元以上的贪污犯喻之谓“大老虎”,群起而攻之。这就是“打老虎”一词的来源。刘青山、张子善之类“老虎”伏法,显示了我们党“打老虎”的决心。
在新的历史时期,既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项正确政策,又坚持打击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这关系到国家盛衰兴亡。党、政府和人民都下了很大决心。可是,有人却说,“现在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是有违事实的,因而也是错误的。说这种话的人是以人物之职位之高低来区分“老虎”和“苍蝇”的,这不科学。“老虎”的“构成”应以其贪得不义之财物的数量而不是以人物之大小来定。“大人物”、高地位的鲸吞国家巨额财富,当然是“大老虎”,应打无疑;但是,出没于社会低层的“小人物”啮食巨额财物的,同样也是“老虎”。既不应视为“苍蝇”,更不能轻视其危害。你看那些用尽种种伤天害理的非法手段,动辄掠夺上万元、数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罪犯,论人物也许不大,但论危害,难道能不把他们看作老虎来打吗?何况,犯大案的所谓“小人物”,往往又要同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发生联系,才有可能造成大案。例如“汽车大王”之流,以其地位来看,是不高的,但拜倒在他的糖弹下的却有县、地、省直至中央有关部门的有一定权力的人物,决不可等闲视之。至于苍蝇之可恶,应打就不必再加论证了。
在宣布重点抓大案、要案之前,这种说法已有,那还可以说成是不明真象,在既抓大案要案之后,再发这样的议论,就更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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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8月28日,人民日报

利用县委书记职权侵吞缉私物资,收受申请赴港人员贿赂
王仲被开除出党依法逮捕
本报讯 记者王谨报道: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原中共海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大量缉私物资,收受申请赴港人员贿赂。最近,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的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分院批准将其逮捕。
王仲于1976年12月至1981年8月任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9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他在海丰县工作期间,主管全县缉私工作,自1980年4月至1981年8月,利用职权,先后在海丰县和汕尾镇、汕尾镇公安分局、遮浪公社等缉私物资仓库,无偿索取大量缉私物资,计有:各类手表300多只,收录机19部,各种布料400多米,各式衣服100多件,以及贵重药品、日用品、电风扇、自行车等一批。
自1979年底至1981年7月,王仲还利用职权,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放人赴港,从中受贿电视机6部、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
王仲的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党风、民风,使海丰县社会秩序一度混乱;一些社队走私贩私成风,生产停顿;一些缉私人员贪赃枉法,私分缉私物品;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变质。王仲的罪行被揭露后,不但不老实交代,反而百般抵赖,拒不认罪,并指使其家属亲友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逃避罪责。王仲的所作所为,辜负了党和人民对他的信任,背叛了党,背叛了人民。
中纪委和中共广东省委对王仲一案极为重视,派出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查清了王仲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已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坚定地维护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
本报评论员
今年2月20日,本报刊登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执法犯法》的新闻。第二天,《今日谈》栏一篇短文提出几个问题:“海丰县委与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知情不知情?如果是知情,那末,为什么不制止、不处理?这背后有没有至今仍掩盖着的不可告人的事情?”许多读者投书本报,也提出这样的疑问。
现在,问题查清楚了,原海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岂止知情而已,原来竟是一个贪赃枉法、腐败堕落的犯罪主谋。从各地揭发出来的材料看,许多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往往是党政机关、工厂企业内的少数掌权人员和不法分子勾结进行的。王仲身居一县的党政要职,贪赃枉法,监守自盗,影响所及,使海丰县一时走私之风猖獗,犯罪分子无所顾忌,一些缉私人员和公安人员执法犯法,闹得乌烟瘴气。为了维护我们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各族人民的利益,对王仲这样的犯罪干部,雷厉风行地加以处理,开除出党,依法严惩,是极为必要的。
堂堂一个县委书记,革命几十年,为人民做过一些好事,为什么堕落成为罪犯呢?根本原因,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背叛了入党时宣誓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崇高理想,丧志辱节,以权谋私,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王仲违法犯罪达五十九次之多,不仅本人知法犯法,还拉人下水,诱使管理人员渎职,指使、纵容家属子女犯罪,哪里还有一点共产党人的气味?哪里还有一点革命干部的影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我们党的最终目的。谁要是在这个根本立场上发生动摇,向往和追求资本主义的腐朽生活,谁就要走上背叛的道路。王仲的下场,很值得人们深思。
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最实际有效的整党整风措施。我们一定要抓紧处理大案要案,端正干部作风,严密各项管理制度;运用典型案例,向党员和干部进行生动具体的党性、党纪和法纪教育,鼓励大家自觉地同歪风邪气和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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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多次放走走私船只和人员,贪污私分67万元
海丰县四艘缉私艇执法犯法
有关部门严肃惩处了07号艇的犯罪人员,对05、08、09号艇的有关要犯已依法逮捕,正在审理中
编者按:建立缉私队伍,本是为了打击走私活动。郑信顾、刘耀、刘桂焕、梁城等人,竟利用职权,乘缉私之机,私放走私分子及走私船只,大量私分、贪污查获的应该上缴国库的走私物资,损公肥私,贪赃枉法,达到惊人的程度。
对郑信顾等人的严重违法行径,居然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他们窝赃、销赃,对他们纵容、包庇。这个事实再次说明:党内的不正之风,是某些地区国法难行的症结所在。因此,要给社会上各种犯罪活动以坚决的有效的打击,就必须大力整顿我们的党风。
海丰县07号艇案有关人员,凡是党员的,都受到了党纪处分。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郑信顾等人的上诉,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对他们的原判,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惩处,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他们干得好!
本报讯 广东省海丰县委纪委和有关政法部门,连续破获、严肃处理了该县海上缉私指挥部所属4艘缉私艇上的缉私人员利用职权,集体贪污私分缉私物资的案件。
05、07、08、09缉私艇共有缉私人员71人,其中共产党员32人,自1980年以来,以07号副艇长郑信顾、05号艇长刘耀、08号艇长刘桂焕、09号艇长梁城为首,在担负海上缉私任务期间,执法犯法,多次将查获的走私船只和人员放走,将缴获的大量走私物品窃为己有,变卖销赃,大发横财。据初步查实,他们集体贪污盗窃走私物资总值达67万元,其中07号艇的缉私人员贪污大量缉私物资,仅销赃得款就达26万元。去年9月,有关部门按党纪国法严肃惩处了07号艇的犯罪人员。
07号公安缉私艇建立于1980年8月,全艇配备人员14名。同年12月21日,该艇在海上截获走私船一艘,把大部分私货搬过船后,经轮机长陈玉说情(陈与走私人员是同乡),副艇长郑信顾、参谋林金润主持策划决定,私放走私分子及船只(还有部分私货),并将查获的走私物资私分。至1981年5月,该艇集体贪污缉获的走私物资9船次,共计私分:手表6,646块,收录两用机70部,录音带678合,羚羊角263支,银元1,079个,银条1.5市斤,尼龙布962米,衣服294件,丝棉被12床,胶花地垫169米,以及其他物资一大批。分赃后,托人到市场高价出售,共得销赃款263,666元,此外还有赃物一批。
原汕尾公安分局副局长兼缉私船队负责人何教义,曾接受了违法分子收录机一部,明知07号艇人员私分缉获的私货,却有意包庇。县公安局副局长孙应昌,负责缉私指挥部前线指挥,1981年1月就有人向他反映过07号艇人员违法乱纪的情况,竟听之任之。5月县检察长又向他提出07号艇的问题,要他从速派人查处,孙仍置若罔闻。还有一些干部、职工积极为违法分子窝赃、销赃,或为之开脱罪责,进行包庇。县盐务局干部林秀阶,积极为其侄儿林淑兰窝赃、销赃,数量巨大,影响很坏。捷胜公社主任黎冶,其妻舅从香港载回的私货被07号艇截获私分,黎竟出面找07号艇的贪污分子讲情,索回人民币1,500元。汕尾冰厂干部吴五湖、汕尾镇综合商店职工王瑞全为违法分子窝赃、销赃。
07号艇郑信顾、林金润等人执法违法,严重破坏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海丰县委纪委和有关部门对郑信顾等14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其中罪行严重的7人,交由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81年9月6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了判决。被告人郑信顾等4人不服,提起上诉。12月3日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案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郑信顾,07号艇副艇长,系本案主犯,参加分赃6船次,分得手表550块及收录机、银元、羚羊角、尼龙布、衣服等物资一批,共销赃得款20,083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出队,判处徒刑十二年。
林金润,07号艇参谋,系本案主犯,参加分赃7船次,分得手表558块及收录机、录音带、银元、羚羊角、尼龙布等物资一批,共销赃得款22,070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出队,判处徒刑9年。
陈玉,07号艇轮机长,参加分赃8船次,分得手表589块及其他物资一批,共销赃得款23,748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出队,判处徒刑8年。
冼喜,07号艇驾驶员,参加分赃7船次,分得手表521块及其他物资一批,销赃得款19,875元,被开除出队,判处徒刑6年。
卓纪良,07号艇水手,参加分赃6船次,分得手表544块及其他物资一批,销赃得款22,896元,被开除出队,判处徒刑6年。
郑佳胜,07号艇水手,参加分赃7船次,分得手表478块及其他物资一批,销赃得款19,861元,被开除出队,判处徒刑5年。
王佛义,07号艇驾长,参加分赃7船次,分得手表549块及其他物资一批,销赃得款22,890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出队,因坦白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07号艇的其他人员,分别给予开除出队和开除出队留队察看2年的处分,是共产党员的均开除党籍。
林秀阶,积极为违法分子窝赃、销赃,受到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黎冶,包庇违法分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吴五湖、王瑞全窝赃、销赃,也得到了严肃处理。
应负领导责任的孙应昌、何教义,虽作了检讨,但对错误认识很不深刻,县委纪委责成他们进一步检讨,视其态度,再作处理。
有关部门对05、08、09号艇的有关要犯已依法逮捕,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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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2月21日,人民日报

专栏:今日谈

执法犯法案的背后
读昨天《人民日报》一版刊登的《海丰县四艘缉私艇执法犯法》的报道后,对罪犯的恶劣行径十分愤慨;对有关党组织严肃党纪,司法机关执法如山,拍手称快。但是,心里还有几句话想说,还是一吐为快。
海丰县缉私指挥部一共只有四艘公安缉私艇,全部都有问题。四艘艇的领导、骨干几乎都参与了贪赃枉法的犯罪活动。原汕尾公安分局副局长接受贿赂,同流合污;县公安局副局长知道群众揭发和检察机关提醒,却无动于衷,听之任之。面对这些怪现象,人们不禁发出一连串疑问:当时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知情不知情?海丰县委与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知情不知情?如果是知情,那末,为什么不制止、不处理?这背后有没有至今仍掩盖着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如果说不知情,这样的官僚主义可以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看来,这些问题都是应该查一查,弄个水落石出的。不论结果如何,都说明严肃政纪、大力整顿党内不正之风成为刻不容缓之事。
黎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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