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1962.5.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民间运输业调整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民间运输业调整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

1962年5月6日


    加强短途运输,是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在我国国家建设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以前,大量的短途物资集散运输,还必须依靠各种民间运输工具来担负,因此,不只是目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运输业仍将是短途运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它们必须采取保护、整顿、恢复并适当发展的方针,以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木帆船、兽力车等民间运输业中的许多合作社,有的不适当地转为国营运输公司,有的不适当地合并,致使所有制混乱,组织规模过大,再加上经营管理不善,收益分配不尽合理,物料供应得不到保证,且部分供应物资价格上涨,加大了运输成本,以及“共产风”的影响等原因.致使广大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大量运输工具遭到破坏。这是应该记取的深刻教训,也是当前交通运输调整工作中,必须迅速解决的重要问题。
    调整和加强民间运输业,这是一个牵涉面既广、政策性又强的工作。做好这一工作,不仅需要交通主管部门的认真努力,而且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特别是需要各级党委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妥善地处理好各种有关政策性问题。为此.现作如下指示:
    (一)关于所有制问题。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民间运输业应该有三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体所有制。在这三种所有制当中,集体所有制是主要的。因为,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得好与不好,同每个社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有利于体现运输合作社自愿互利、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利于贯彻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因而有利于调动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对发展运输生产反而不利。
    对过去已经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凡由于条件不成熟,以致不利于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发展运输生产而群众意见很多的,应该有领导、有步骤地转回为集体所有制;凡是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原有生产力得以保持或者有所发展,社员工具折价款项已经偿还,原来的社员绝大多数赞成转为国营的,应即按照《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切实进行整顿,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城镇的散车、散船等个体运输业,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它们存在,但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它们扰乱运输秩序。
    (二)关于所有制变更中的财务处理问题。由全民所有制转回为集体所有制的,应该及时清理财产和账目,按以下原则处理:国营期间上缴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应与国家拨付的基建投资和按集体所有制性质经营企业应交的税金相抵后,多退少补;应由财政部门退还的款项,从历年地方财政结余款中归还,地方财政没有结余款的,可上报中央财政解决。国营以前的公积金、公益金仍归原运输合作社所有,如被调用,应予退还。原则上,上缴给谁,谁清算;谁调用,谁退还。所有应退应补的款项,如不能一次付清,可以分期偿还,但应保证运输合作社当前必需的生产资金。具体清付办法,应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地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决定。
    (三)关于退赔问题。对一九五八年以来,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和人民公社向运输合作社无偿调用的财力、物力和积欠应付末付的运费,都应按照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认真清理和实行退赔。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吸收运输合作社和有关部门,共同成立退赔处理委员会或小组,根据中央规定的退赔原则,确定退赔办法,负责清算和退赔工作。
    (四)关于物资供应问题。运输合作社是担负国家运输任务、实行计划运输、执行国家统一运价政策的企业,对它们进行生产、保养维修、劳动保护所需的物资和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牲畜、材料和设备等.同样应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计划供应。属于国家统配的和商业部门经营的一、二类物资,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申请,纳入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计划,统一供府;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由商业部门组织生产,负责供应。
    运输合作社所需的牲畜饲料,应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内省、市、自治区粮食部门合同交通部门,规定合理标难,由各级粮食部门保证供应。对孕畜和幼畜,还应给予饲料补助。所需饲草,内商业部门负责收购,保证供应(如现在由粮食部门征购供应的,仍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供应)。在有条件的地区,运输合作社要积极建立饲草基地.争取部分自给。
    运输合作社社员的口粮和食油标准,应与当地国营运输企业同工种或同等劳动条件的工人相同。纤工、手工装卸工、人力车工等,应按特重体力劳动的标准供应。在一个省(区)内,同水系的船员粮、油供应标准应大体相同。具体供应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商业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决定,贯彻施行。
    (五)关于运价问题。民间运输业的运价,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保持物价稳定的方针。对目前亏本赔钱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经营不善的,应积极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扭转亏本局面;由于某些物资价格的提高加大了运输成本而在短期内还不能解决的,可采取临时实物补贴或加成办法,使其能够保本并稍有盈余。
    (六)关于后备劳动力问题。运输合作社所需的后备劳动力,应由各地劳动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逐年纳入劳动计划。
    (七)为了加强民间运输业的保养维修,原为民间运输业服务的制造修理行业,一九五八年以来转了业的,原则上应该归队;但如归队确有困难,应由当地作合理的调整或拨出一定的力量,为民间运输业服务。
    (八)为了加强短途远输工作,各地商业、卫生部门,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运输需要,在运输沿线适当地点设立车马店、草料店和医疗站、兽医站等,以便利运输。
    为了切实做好民间运输业的调整丁作,交通部应即根据这一指示的精神,制定具体的规定,贯彻施行。

Z1—13—763—5

出处: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交通通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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