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1972.11.10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

(72)财城字第236号

 

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中央各有关部、委;

 

        当前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大好。在批林整风的推动下,一至八月工业总产值完成年计划的百分之六十三点五,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九点八,产品质量有所提高;市场购销两旺,财政收支平衡,货币流通正常。各地财政、银行部门,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加强财政、信贷管理,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经济发展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安排的基建项目已超过客观条件和实际可能,而有的单位还通过各种方式挤占企业利润和流动资金,甚至直接挪用银行贷款,扩大基建规模。这样,势必影响物资、资金正常的支出,更重要的是影响国家计划内基建项目的完成,而且影响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有些企业产品质量、协作配套、产供销之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老积压处理不快,新积压继续发生。有些企业盲目采购,形成物资此多彼缺。在物资管理上,环节多、层层设库,调动不灵。

        这些问题,反映在资金上,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工业贷款增加很快,去年增加七十三亿元,今年一至八月又增加了二十九亿元。产生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工作问题,有的则是违反国家计划管理制度,违反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造成的。如不及时解决,会影响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和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影响物资供求平衡、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影响货币正常流通和市场供应。这些问题实质上是路线问题。

        伟大领袖毛主席对财经工作,曾经多次作过重要指示,近几年党中央还发过一系列通知和规定,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六八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和流通周转的需要,不准用作其他开支。凡是任意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挪用税收、利润,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的,要坚决制止。已经挪用的工商企业,要发动群众认真清理,限期清理归还、上缴。原则上哪一级安排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集体企业挪用的流动资金,应由其积累或主管部门拔款解决。不得用银行贷款垫缴被挪用的税利。对于不积极清理归还、上缴的,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税、贷、货、利)扣收。

       (二)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按照七项指标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银行贷款要按计划严格控制。因合理需要增加贷款时,必须按照规定,上报追加计划,经过批准,才能发放贷款。

        银行贷款要管严管紧。在掌握上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和超计划生产确需增加贷款的企业,应根据资金定额和实际需要合理解决。既要积极支持,又要节约使用资金,不能要多少给多少。企业计划外生产和盲目采购物资,银行一律不予贷款。企业贷款逾期不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现有的流动资金,不得抽走、挪用,搞基本建设;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最低需要的,应由其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或由上级增拔资金、作适当补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不予增加贷款。

       军工动员产品应纳入国家生产计划。其所需流动资金核入定额,银行贷款解决超过定额的临时需要。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的,银行不予贷款,已占用贷款的,要清理归还。

       (三)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企业多占用的物资、资金调剂出来。各地银行应当积极配合物资部门、收购积压物资。企业的物资库存超过生产必需的部分,凡是国家需要收购的,都应当卖给指定的物资机构,银行相应地收回企业的货款,转为物资部门的货款,不增加贷款指标。

        企业的多余积压物资,要限期处理。财政银行应积极协助,做好处理工作。能处理而不积极处理的单位,不许增加新贷款,并收回到期贷款。对不按上级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发放贷款要从严掌握。

       (四)中央各部物资供销企业要求贷款,应按批准的贷款计划,掌握发放。

        对于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搞以物易物的,银行不贷款。

        国家规定的战略储备物资,按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由财政另拨专款。企业代主管部门保管的物资,由主管部门拿钱。这两类物资,银行一律不予贷款。已占用的贷款,应立即清理归还。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商品。过去赊销的,要限期清理收回。企业单位之间拖欠货款的,要抓紧清理。无理拖欠的,银行应按扣款顺序,扣收货款和延付赔偿金。长期拖欠货款,不积极解决的单位,不许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超过结算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提货收据的,银行不办理托收结算。

         以路线斗争为纲,管好用好流动资金,这是关系到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问题。望你们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翻印

  一九七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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