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11月9日下午,合肥市革委会办事组召集7个单位10人并有刘尚明本人列席,商讨对刘尚明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当天晚上办事组定下处理意见上报,次日合肥市革委会就同意并批转该意见,印发1000份给合肥市各单位,要求他们教育职工遵守城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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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革办字[1972]175号
批转办事组“对刘尚明等八户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
我们同意办事组对刘尚明等八户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城建管理问题,早有明文规定。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安徽省公检法军管会、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合肥警备区联合通令中第三条又重中:“城市建设,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翻修房屋,一律报经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执照。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均系违章建筑和破坏城市规划行为”、“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严禁占用,买卖租用和转让。”
这一规定,各机关团体、广大革命群众,都能认真执行。对一些违反和破坏市容秩序的行为作了积极斗争。刘尚明搞违章建筑,不服处理,多次到市革委会无理纠缠,办事组和有关单位作了严肃处理是必要的。希各单位对所属积工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教育,切实遵守执行通令中的各项规定。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对刘尚明等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
合肥电机厂工人刘尚明来訪,反映他家披廈的披廈被拆問题,去年六月分曾由市基建局、商业局、銅陵路街道革委会、花冲派出所、市棉花站、电机厂等有关单位在一起开了会,进行认真座談研究,核实情况。由于刘尚明那間披廈,未經城建部門批准,强行盖成,影响消防,影响卫生,影响市容,違反城市建筑规定,属违章建筑,已无偿拆除。拆除后,本人不服,不断来訪纠缠,直至发展到影响首长工作。为此,我們又到有关单位作了調查,并观察了现場。于十一月九日下午又召集了基建局、商业局、棉花站、(电机厂通知了,但未出席)花冲派出所、銅陵路街道革委会、房管部門等七个单位十个同志参加了会議。刘尚明本人也列席了会議,反映了他的意見。通过调查和座談,一致认为原处理意見是对的,刘所反映的情况是不实际的。刘原住棉花站附近的二間草房,影响安全,經批准在现住地原拆原建,土墙建成磚墙,草房建成瓦房,新建房屋面积,比原住面积还有超过,现有五十多平方,刘家五口人,已够住了,但刘仍不满足,又申請房管部門,在現住房东头,又盖了一间給他父母住(系农业人口,无户口),政府对刘已很照顾,可是刘得寸进尺,还說什么他现住房屋后面地皮是他家的,棉花站經城建部門批准,在距离刘所住那幢房子相距八公尺地皮处盖职工食堂、宿舍,刘却无理糾缠,不让施工。经有关部門对刘严肃批评后,刘又采取另一手段,即在他家屋后披廈又盖了一間,这样前后幢房子相距只有一米多了,不仅消防车不能进,就是平板车进出也不方便,且刘等八户盖的房子、园子,养猪养鸡,尿尿流到后排房子,一年四季,臭气难闻,影响很坏。按照城建规定,地产权一律属国家,而刘却說地皮属他私人,搞違章建筑。无偿拆除后,还无理取鬧,情况实属恶劣。为此經研究确定:
(1)刘尚明、龔维山(金大塘綜合商店)、卜宝珍(合肥鞋帽厂)、張忠义(畜产站)等八戶,擅自盖的披廈、圍墙,属违章建筑,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一律拆除,逾期不拆,按城市違章建筑处理。
(2)鉴于刘尚明资产阶級私字严重,搞违章建筑,請电机厂党委对刘严肃批評教育。
(3)今后刘如无事生非,一切后果由刘負责;棉花站亦应加强职工教育,搞好革命团結。
以上处理意见,各主管单位,应主动和有关部門联系,检查督促本系统所属职工执行。
合肥市革委会办事組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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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长丰县、各区、局、行、安纺总厂革委会,市革委会各大组,合肥车辆厂、市食品公司、畜产站、合肥棉花站、电机厂车委会
抄:省革委会信访组
共印一千份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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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1-012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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