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1972.11.12合肥市革委会申请恢复成立市、县、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全文)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革政字(1972)177号

关于恢复成立市、县、区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报告

 

省革命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适应阶级斗争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草委会革政字(1972)146号“关于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增加编制问题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经市委常委研究,恢复和成立市、县、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

        一、恢复合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三个工作部门。根据“精简”精神和一般应少于文化大革命前的原则,定编28人,其中正副院长2人,刑庭9人(正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2人):民庭7人(正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办公室10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调研1人,收发1人,会计1人,接待2人,打字员1人,档案1人)。审判小组现有22人,尚缺5人,另编司法警察2人。

        二、成立各区人民法院。我市在一九五八年前只设市一级法院,随着行政区城的变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设市、县、区两级法院,一九六三年又改设市中级和初级两个法院,均受市委直接领导。文化大革命以来,遵照中央指示,市公检法三家实行军管,由军管会和下设的审判组担负着原两个审级法院的工作任务。但是随着斗、批、改的逐步深入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拥有50多万人口的省会城市,我们认为:除恢复原中级人民法院外,还应设立4个区一审法院。其理由是:①从法制来讲,“四级二审”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法制。设立区院,便利于群众起诉,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办案,同时,也便于对口受理各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②从我市当前对敌斗争形势和审判任务来看,也迫切需要设立各区法院。近几年来,全市每年受理各种刑、民案件达400多件,因人少案多,造成案件大量积压,有的现行案犯长期关押,不能及时打击;民事案件数量较大,如一九六四年受理604件,六五年受理832件;近几年由于人少无力受理,存在问题很多。此外,历年来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审诉,要求复查的已有100多件以及要求执行判决等问题,均长期积压未予办理。为了进一步強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加強人民司法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能,我们意见成立4个区人民法院,定编36人。其中东市区法院10人,中市区法院10人,西市区法院8人,郊区法院8人,另编司法警察4人。

        三、恢复长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设正副院长,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三个工作部门。定编19人,其中刑庭5人(庭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1人),民庭8人(正、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1人),秘书室4人(秘书1人,打字兼会计1人,收发接待、人民来信来访1人,档案兼统计1人)。另编司法警察2人。审判小组现有8人,尚缺13人。

        市、县、区两级法院所缺的人员,由市委、县委从原下放政法干部和有关方面选调配齐,抓紧恢复成立市、县、区人民法院组织。以利开展工作。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1-01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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