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人民银行党组关于鸡西银行干部制止挪用流动资金受到压制的反映
1961年12月4日
现在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鸡西银行干部制止挪用流动资金遭到市人委个别负责同志的压制的反映》转发给你们。
从这个材料来看,鸡西市个别负责问志无视中央和国务院历次关于停止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的建设的指示,仍在计划以外扩大非生产性建设,乱拉物资和资金,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尤其是对银行干部如实反映情况,认真贯彻政策,坚持制度的正当行动施行压制,更是不能容许的。请黑龙江省委和鸡西市委对此事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
类似鸡西市的情况,其他地区也可能有,请各地加以检查,如有发现,应当坚决制止。国家规定的财政银行制度,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和维护。各级党委对于银行施行信贷监督的正当权力,一定要坚决支持,对于一切坚决向违犯财政银行纪律现象作斗争、忠心耿耿维护国家财政的人,一定要给以鼓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才有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党组
关于鸡西市银行干部制止挪用流动资金遭到市人委个别负责同志的压制的反映
1961年11月22日
据黑龙江省银行反映,鸡西市修建市人委办公大楼,由于拨款不足(据反映,省里已给拨款十五万元,只准用于搞三千米平房的维护费;但市里却搞了六千米的二层楼,所以拨款不足),于七月份从市水泥厂拿去二百九十八吨水泥用于修建市人委办公大楼。银行发现这个情况以后,认为企业是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给水泥厂停止了贷款,并向市人委写了报告(抄给了省行和区行)。市计委余主任看到报告后,找银行行长说:有些事,市里可以解决,为什么哪里都反映,这样做很不好,市里不好办。在同一天里,市人委办公室那主任又打电活给银行说:“听说,市人委修建办公大楼动用了些企业生产物资,违背了你们银行规定了!市人委办公室主任(即那本人)叫企业拿出物资,他们敢不拿吗?你们给企业停止贷款不对,应当给恢复……”市银行基于上述情况,无奈打电话给区行说:“关于修建市人委大楼动用企业生产物资问题,请不要向地委反映了,由我们市里解决吧!”
但是,已经挪用的生产物资,不但未归还,反而于八月份又从市砖厂、物资局拿去红砖四十万块、钢管一千八百公斤,用于修建市人委大楼。前后挪用企业生产物资五万多元。银行信贷科又向市人委写了报告,但副行长胡××同志不敢签发,亲自拿着报告去请示孙市长问可否报告。回来以后,把抄给省行和区行的字样抹掉了;只报给了市人委。但是,已经挪用的物资,迄今既未退还,也未给钱。
鸡西城子河煤矿去年修建小高炉打算挪用流动资金,银行驻矿办事处信贷员曹××同志请示市行,市行表示不同意。但城子河公社党委书记(兼矿长)王××同志听到后,却责成银行说:“先给钱,出事由公社党委负责。”以后市行又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第一书记打电话给城子河,才制止了该项挪用。从此以后,银行办事处就常因此事挨批评。在今年六月份以前,公社财贸部郭部长在财贸部门学习会和工作会上,批评银行四五次,说银行“不服从党的领导”,并让信贷员在财贸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讨;曹××同志认为自己坚持了党的政策,没作检讨。今年二月份,曹××同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郭部长知道后,说曹××同志不够条件——因为他“不服从党的领导”,因而未被评上先进工作者。
中共中央文件Z837-16
出处:《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第497、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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