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批转政法党组并公安局、法院党组小组
关于匪国防部二厅“五六○二组”案处理方案
(1954年12月3日)
政法党组并公安局、法院党组小组:
市委同意政法党组“关于匪国防部二厅‘五六○二组’案处理方案”。并同意提出的处理上述案件的筹备委员会名单,可即进行筹备工作,并争取在近日内筹备完竣以备公布处理。同时,市委并提出下列各点,希你们注意执行。
一、对上述案件的处理原则及时间等应由市府公安局事先请求省府公安厅同意后执行。
二、通过上述案件的处理,应结合向广大群众进行一次大张旗鼓的防空、反特教育,以提高群众的革命警惕性和反特斗争热情;加强防空反特工作,配合与支持解放台湾的斗争。
三、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有利于我同隐蔽敌人的斗争,在上述案件未公布处理前,应教育各有关人员严格保守机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工作损失时,应以违犯纪律论处。
中共温州市委
附:关于匪国防部二厅“五六○二组”案处理方案
匪国防部二厅“五六○二组”自1953年初潜入本市后,即进行架台和台湾取得联络,收集我军政各项重要情报。该案自经本局破获后,经较长期侦讯,上述各项罪行均已证实。综阅该案由于干部及群众的麻痹情绪滋长,特别是缺乏对隐蔽敌人的应有警惕性,以及不法地主、富农等阶级敌对分子及落后分子的勾结包庇其进行反革命活动,才得以潜伏本市活动达半年之久。为了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特别是打击潜伏特务的活动气焰,鼓舞群众反特情绪,克服当前极其有害之麻痹情绪,堵塞空隙,以配合解放台湾的斗争。特根据省厅指示,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处理,并结合进行广泛宣传,以揭发美蒋匪帮特务之罪行,并进一步说明政府对反革命罪犯的宽大和镇压相结合的政策,以教育群众,瓦解敌人。
一、由于该案之主要罪犯及活动地区均在本市,故在本市召开公判大会进行宣判处理。但因匪国防部二厅特务在洞头县之黄大岙、大门山等处活动数年,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故对该案之交通员郑集尧(处死刑)、朱达虎、郑加善(均处徒刑),除在本市宣判执行。并为了发动当地群众打击匪在沿海地区的活动气焰,应在黄大岙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其罪恶,说明政府政策。
二、在温州召开之宣判大会,以温州市人民法院出面召集,会名为“温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反革命罪犯大会”,参加人员预定为1700人(其中居民800人,农民100人,工人150人,船民200人,地、专、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干部300人,部队25人,文教界50人,工商界75人)。会议程序开始为主席讲话,紧接着即进行宣判,最后由市长讲话。会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宣判大会,一部分为罪证展览,准备将该案收获之电台等物,加以展览。
三、由于此次的大会对敌人是一次很强大的攻势,对群众是一次良好的教育机会,为此必须事先很好地准备组织此次会议,以保证这次大会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搞好此次会议的组织,拟成立筹备委员会,初步意见由市法院姜院长任主任,市公安局长副局长、市检察署刘副署长、专署公安处马副处长、十七师路科长、市委宣传部李铁炎同志、公安大队张大队长任委员。下设:
组宣组,由李铁炎、盛从冲同志为正副组长,专负会议组织、会场布置、口号、标语、广播、黑板报、展览会、会外群众的组织收听等组织及宣传工作并吸收具体工作同志二、三人。
审判组,由吴君锵、吴祖熙为正副组长,具体工作同志二人至三人组成之,专负布告、判决。
执行警卫组,由公安市中队郑队长、刘志东为正副组长,陈文罗及公安部队同志组成之,负责会场、刑场警卫、罪犯提解、死刑之执行。
黄大岙宣布另由公安处派员赴黄大岙进行宣布及船只之没收等工作。
四、此次会议后注意之事项
首先,这次会议开得好坏,在反特战线上是有重大意义的,为此参加此项工作的同志,必须认真作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其次,此次大会必须严防反革命罪犯的破坏,为此须事先充分保密,参加工作同志经过审查,会中加强警戒,注意防空,更须对案犯看押,加强戒备以防意外。
第三,此次大会必须做好宣传工作,预求形成一个强大的宣传攻势,为此必须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布告等工具,对群众进行宣传。宣传中除说明严厉惩办反革命罪犯及勾结包庇反革命罪犯外,并适当地对协助政府破案之人加以表扬,以求更鲜明的阐明政策,给反革命家属指出道路。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市委批示,并报省厅备考。
中共温州市政法党组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
出处:《中共温州地(市)委文献选编(六)》1954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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