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简报
(77)
公安部编
1972年10月27日
公安部按,现将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严禁集体和个人非法购买脏物的通知》和广东省万宁县保卫组《关于违反处理脏物规定的检讨》刊载于下,供各地参考。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脏款脏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应当继续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干警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模范遵守党的政策和纪律,坚决纠正那种耍特权,违法乱纪的歪风。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严禁集体和个人非法购买赃物的通知
目前,有少数集体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的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资,如拖拉机、电线、钢材、船艇、马达、自行车、手表、收音机,布匹、衣物等生产和生活资料,给犯罪分子销脏和转移罪证开了方便之门,也给打击刑事犯罪和破案、追脏带来困难。为了更好地防止和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特对处理非法购买脏物问题作如下通知:
—、各级革命委员会要教育干部、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增强阶级斗争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令,不论集体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购买脏物和来历不明的物资。今后如有非法购买者,除没收其所购物资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如查明是属于销脏、窝脏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过去非法购买了脏物或来历不明物资的,应迅速向本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提供出售人的情况。原物归还失主,其损失由犯罪分子赔偿。如犯罪分子下落不明或确实无力赔偿的,可征得失主同意,分担部分损失。如自己不报,经别人检举查实者,没收赃物,从严处理。
三、对因不知情而购买的脏物,失主和买主所受损失应由犯罪分子赔偿。在犯罪分子下落不明或确实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有充分证据说明是从国营废旧物资商店(包括代销店)合法买得的,一般不予没收。但国营商店应负责查清来源,协助查找犯罪分子。如属于违章收购的、原物归还失主,买主所受损失由收购部门负责赔偿;如属于工作疏忽,手续不严而收购的,收购部门应检查工作,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失主如愿支付收购价金要回原物,应予准许。
(二)如果不是从国营废旧物资商店合法买来的,一般应予没收,归还失主。
四、对收缴和犯罪分子赔偿的脏款脏物,公安部门要认真寻找失主,设法归还。若保管达一年确实找不到失主的,一律上交国库。如属物资,应按归口的原则分别交给有关商业、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此通知发至农村生产大队、厂矿车间,并向群众广泛宣传。
一九七二年十月一日
出处:The Maoist Legacy, accessed January 4, 2021, https://www.maoistlegacy.de/db/items/show/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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