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星期四

1972.9.29中共云南省委向中央报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复查阶级成份试点情况(全文)

按:1971年2月9日,中共云南省委向中共中央递交请示报告《关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份问题的请示报告》;1971年8月24日,经毛泽东批示“同一施行”,中共中央发出(1971)第51号文件《中央对新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份问题的批示》;经过一年的试点,1972年9月29日,中共云南省委向中共中央报告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复查阶级成份试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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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复查阶级成份试点情况给中央的报告

中央: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同意试行”的《中共中央对新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份问题的批示》,我们从去年八月开始,在边沿一线以傣族为主的瑞丽、勐腊县,以佤族为主的沧源县,以傈僳族为主的福贡县,以哈尼族为主的金平县,进行了全面复查阶级成份的试点。到今年七月,除金平县外,都已先后结束。现将试点情况、碰到的政策问题和下一步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五个试点县,共四十一万人口。

整个复查,始终是以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为纲,以马列和毛主席的教导为统帅,以毛主席一九六二年对新疆反对修正主义斗争的指示为指针,以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政策规定和中央(1971年)51号文件为依据,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现实的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的。具体做法分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联系群众思想实际,广泛深入“进行一次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从形势教育、阶级教育入手,狠抓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基本路线的教育。通过群众性的学(学马、恩、列、斯和毛主席关于阶级、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论述)、忆(忆阶级苦,算剥削账)、揭(深入揭发土司头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和地主、富农压迫剥削罪行)、批(批判刘少奇一类骗子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活动,揭开在民族、家族、亲戚关系掩盖下的阶级斗争盖子,分清剥削与被剥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提高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第二阶段:认真组织群众学习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学习党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政策,做到“道理上弄懂,界限上划清,实际上会运用”,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自己复查阶级成份。方法是:自报公议,逐户落实,逐级审批,三榜定案,允许上诉,反复核实,建立阶级档案,对每户地主,富农的剥削罪行,进行深入的揭发,及时打击阶级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第三阶段:建立、健全社、队贫下中农协会,健全党团组织,搞好民兵“三落实”,充实治保会组织,调整、充实社队领导班子,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加强边防对敌斗争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在整个复查中,始终坚持了相信和依靠当地各民族干部,坚持把路线教育、阶级教育、政策教育、组织贫下中农阶级队伍,团结中农贯穿在运动的每一个阶段;坚持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促进和发展了边疆的大好形势。

在复查过程中,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发了中央关于批林整风等一系列文件,使我们在深入批判林彪反党集团斗争中,进一步提高了路线斗争觉悟,加深了对复查阶级成份的认识,更加自觉地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排除“左”右干扰,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完成了复查阶级成份试点的任务。

复查结果,按现在新户统计,瑞丽县的地主、富农,原为四百一十三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点三,现为二百六十五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点一;贫下中农原为五千五百一十三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五点二,现增加到六千四百零五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七;纠正了把农民错划为地、富的二百五十户,查出了漏划的地富四十八户。勐腊县的地主、富农原为七百七十六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点七,现为三百八十一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点三;贫下中农原为七千二百六十五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一,现增加为八千八百四十七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十六;纠正了把农民错划为地富的四百六十一户,查出了漏划的地富七十八户。沧源县的地主、富农原为一千七百二十九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点五,现为七百八十一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点二;贫下中农原为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九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七点四,现增加到一万四千五百一十三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十八点三;纠正了把农民错划为地富的九百七十九户,查出错划的地富六十九户。福贡县的地主、富农,原为三百七十一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点一,现为二百五十九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点五;贫下中农原为四千一百九十三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七点三,现增加到五千二百一十二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十点六;纠正了把农民错划为地富的一百三十一户,查出了漏划的地富二十七户。

经过复查,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落实了党的阶级政策,分清了阶级阵线,扩大了依靠面,树立了贫下中农的阶级优势,从思想上稳定了团结对象,调动了积极因素,缩小了打击面,孤立了打击对象,显示出毛主席的阶级路线和阶级政策的无穷威力。群众对这次复查很满意。反映说:“我们早就盼望工作队来了”,“这次复查,我们自己得说话,自己量自己,也用政策量别人”,“按照解放前三年经济情况划阶级,标准正确了”,“主要看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剥削量与被剥削量相抵计算,抓住要害了。”贫下中农说:“和平土改时我也划为贫农,但不知道地富怎样剥削我,还认为帮工得钱,借债还利,合情合理,这次细算剥削账,才从思想上划清了界限”;“全面复查后,谁人剥削,谁人被剥削,大家都知道,敌、友、我清楚了”,“漏划地、富这颗定时炸弹也挖掉了。”中农说:“过去划我中农,不知道为什么,就好象写条字贴在背上,看又看不见,摸也摸不着”,“一听到划阶级就发愁,害怕阶级上升,这次复查后,是吃得香,睡得甜,自己该划什么,心中有数了,再来几次运动也不怕了。”上中农说“面对面查证,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历史怎样写,阶级怎样划,口服心服了”,划错的纠正后,表示“感谢毛主席的英明政策,让我归队了”。在复查期间,仅瑞丽、沧源两县外出群众就回归三百零一户,一千三百一十五人。

(二)

为了结合实际情况,切实落实毛主席和党中央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政策、指示,在复查试点中,特别注意了对当地的阶级关系等社会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解放前,五个试点县基本上都已进入封建社会,但各地区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其社会经济形态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瑞丽、勐腊、沧源等县以泰族为主的地区,和沧源县的班洪、班老的佤族地区,是封建领主经济。全部土地属领主所有,设土司政权进行统治,其经济上的占有者和政治上的统治者是一致的。农民在承担徭役地租(白工),实物地租(官租)和名目繁多的形同地租的各种类物贡赋,以及承受种种超经济特权剥削的前提下,才取得一份“份地”。即使最低层的小头人,一般都有一定的特权剥削。广大农民实际上是农奴。但是,领主经济处于解体过程中,农民使用的土地已基本固定,地主、富农经济已有发展,租佃、雇佣、债利等剥削早已出现,农民除受领主集团剥削外,还要受地主、富农的剥削。

第二种,金平县以哈尼、瑶、苗、彝、汉族聚居和勐腊县部份汉彝族聚居、杂居的地区,属于封建地主经济,其剥削形式与阶级关系基本上与内地地主经济相同。

第三种,景颇、佤族和勐腊县的哈尼族、瑶、苗、苦聪等山区民族聚居的地区,解放前均受傣族领主和汉族地主的统治,从属于领主或地主经济。由于山山水水都为领主、地主所霸占,山区民族开荒生产,要向领主集团或地主交纳“山水钱”,“门户钱”,承担徭役贡赋;领主或地主加封、委派本民族头人以官职,为他们征派劳役、杂派,有的本民族头人也进行中间剥削。同时,这些民族内部还各自保持生产上的“共耕伙种”等原始协作习惯,保持头人统治本民族群众的制度,有程度不同的雇佣、债利剥削。

第四种,以傈僳族为主的福贡县,土地私有制已基本确立,实行个体生产,但土地占有还不十分集中,生产水平很低,雇佣剥削已有发展,租佃、债利剥削也已出现,但还存在着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残余,生产上的“共耕伙种”等原始协作习惯还相当普遍,阶级分化程度较低。

根据上述情况,遵照毛主席关于《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打击面要小”的教导,以及中央有关政策原则和中央(1971)51号文件的批示,“严格注意控制打击面”,在执行政策上,掌握打击面要比内地更小一些,团结面要比内地更大一些,执行政策要更稳一些的精神,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划分阶级成份。实践证明,尽管解放前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毛主席、党中央有关划分阶级成份的政策原则,是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的;一九七一年二月九日我们向中央报告的《关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份问题的请示报告》,也是基本上可行的。在试点中新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根据中央既定的政策原则,我们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

一、計算剥削量与被剥削量的范围

领主经济制度下的徭役地租,实物代役租,形同地租的各种贡赋和其它特权剥削,是封建领主制度下的主要剥削形式,应计算剥削量与被剥削量,土司政权中的低级工作人员和封建领主设在村寨的一般工作人员,如傣族村寨中的“波板”(跑腿的)、“波占”(管宗教事务的)、“板闷”(管水的)等,应视作有劳动而从事其它职业,他们的薪俸,不得视为剥削收入;土司政权征收的类似国民党政权的赋税性质的一些杂派,摊派修桥、补路、修水渠、修佛寺等等劳役,群众性的宗教迷信活动中被摊派的钱财和劳役,则不计算剥削与被剥削量

傈僳、佤、瑶等民族中属于农民内部互助性质的“共耕伙种”,合伙放牧,牛工换人工等,虽有某些不等价的因素,也不计算剥削与被剥削量。

对于一些民族中占有家奴、雇长工与收养子、寄亲、“伙在”等的区别,主要掌握是否过同等生活,是否有剥削关系,由群众讨论,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加以区别。

二、几个阶级成份划分中的問題

在领主经济统治下的地区,部分劳动群众有租佃、雇佣、债利等剥削,但他们都受领主集团剥削,在划分他们的阶级成份时,都要剥削和被剥削相抵计算后,按中央划分阶级成份的政策规定确定其阶级成份。

按照中央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政策规定,对原划地主、富农中属于解放前是劳动农民内部阶级成份,解放后上升为新富农的,划为富裕中农。

对于宗教迷信职业者的划分,考虑到解放二十年来的变化,对解放后放弃宗教迷信活动,参加生产劳动或其它正当职业的宗教迷信职业者,可不再划为宗敎迷信职业者。在信仰小乘佛教的民族中,男性有进佛寺当和尚的习俗,对此不应视为宗教职业。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决定》规定:“在解放后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依原来成份不变更的规定,在现在适用时,对于嫁于地主者,其成份应不变,对于嫁于资本家或富农过同等生活满一年者,应承认其为资本家或富农成份。”“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份。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考虑到我省边疆地区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较晚,解放后到土地改革(“和平改革区”)和农业合作化(“直接过渡区”)前,相距五、六年时间,这次全面复查中,可以按他们解放前三年的家庭经济情况划定其阶级成份,不再按解放后相互结婚或入赘后的情况去划定或改变其阶级成份。

剥削阶级子女的成份,试点中都执行了“对于个别坚持反动立场,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剥削阶级子女,不应改变其剥削阶级成份”的规定。现在看来,为了更好地把“可以教育好的子女”与剥削阶级分子加以区別,对个别坚持反动立场,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地富子女,可依据他们的罪行,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

三、闗于外逃外出户的阶级成份

由于阶级敌人的破坏,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左”右干扰,加上我们工作上的一些缺点错误,我省边疆部份地区曾几次发生过部份地富和农民外逃外出问题,现虽已回归了一部份,但仍有不少人在外。对这些人的阶级成份,在试点中,除福贡县外,其他县都划分了,效果较好,对于打击阶级敌人,争取外出人员回归,教育群众,分清敌我界限都很有利。复查阶级成份时,对外逃地富户,由群众揭发评定;对外出农民户,由群众初步评定,待其回归后征求本人意见最后确定;对于个别确实搞不清的,暂时不划。此外,对解放前在外,解放后迁进的户,按他们回归前三年的经济情况划定。

(三)

试点说明,复查阶级成份,落实党的阶级政策,划清阶级阵线,是当前边疆建设中的一项根本任务。我们打算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强领导,全面铺开,分期分批完成。除了已试点的五个县外,还有二十四个县(镇)和部分公社,力争在一九七三年底基本搞完。第一批有十个县和三个县的部分边沿公社,拟在深入批林整风,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教育的基础上展开,今冬明春结束。尔后再陆续铺开。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予批示。

中共云南省委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出处:The Maoist Legacy,   https://www.maoistlegacy.de/db/items/show/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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