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示
1972.12.22
中发(1972)45号文件
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中共中央
附: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
一、遵照毛主席关于“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教导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在整党、清队和“一打三反”中定性不服的申诉案件,各级党委要严肃谨慎地进行复查。对于证据确凿,应定为敌我矛盾的,要经过县革委会以上的政府批准,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制度,报有任免权的党委批准,纠正某些单位随便定性的现象。对于定性不准的,要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确实搞错了的要平反。这类问题:一般应由申诉人原所在单位的上级党委负责复查,原单位已撤销的,由接管的有关部门复查。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定性的政策口径,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应当继续参照1956年3月中央批准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暂行规定》和1957年6月的《补充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问题。凡是死者家属提出申诉,要求查明死因的,都应由有关单位党委,认真查明死亡原因,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出恰当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于自杀的人,要作具体分析,不要笼统地定为叛党自杀。确实是畏罪自杀的,对其家属子女,也要区别对待,按照党的政策,加强争取教育工作。
三、在1966年以来被开除、退职的人员中,提出申诉的不少。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处理错了的,原则上应恢复其工作或重新安置;少数应该开除的,也要给予生活出路。今后,一般不要采用开除的办法。对于1961年至1965年间精简退职的职工,要求复工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应按照国务院1965年224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966年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某些城镇在遣返和战备疏散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当继续参照1967年3月18日中央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后返京人员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解决。对确实遣返遣错了的,要适当安置。原来有工作的,要适当安排工作。
五、有关工资、劳保、优抚、救济等问题,仍应由劳动和民政部门分别管理起来,按照既有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因为内务部已经撤销,优抚、救济工作建议由财政部管起来。
六、关于户口问题。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各地仍应继续执行1964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对农村迁往城市、集镇,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控制。对于有正当理由,确实需要迁往城市的,经过严格审查,应予批准落户。从城镇迁往农村的,应当让其落户。在户口迁移问题上,各地不能擅自制定法规,另搞一套。
七、在处理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申诉问题时,仍应按照1950年8月4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的精神执行。确实定错的(包括土改以来个别搞错的),应该纠正过来。可高可低的,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慎重作出决定。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职工的子女,凡是随其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来定。
中央办公厅
总政治部
国务院办公室
公安部
1972年11月27日
转自:中共中央转发“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示, The Maoist Legacy, https://www.maoistlegacy.de/db/items/show/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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