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日星期日

1960.5.3合肥市法院总结一年多来审理的贪污案件情况

按:据总结,244名贪污犯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元的共20人。从报告看,团伙式集体贪污很容易导致巨额贪污,比如:某水果店门市部的主任、会计、营业员等5人勾结窃取营业溢余,天天分赃,不到一年就贪污5500多元;某厂付厂长、会計、出納3人串通一起,由出纳伪造单据,会計虚报支出,厂长批准,很快就贪污3600余元。
报告还列举了另外5人贪污千元以上的情况:
合肥农业机械厂夏佑在經手供应兄弟厂图紙时,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方法,将一式三联的单据两次填写,四个月时間貪污公款二千六百八十元;
巢县中旱公社供銷部营业員杨祖来盗卖公社拨給生产队的已付价款、尚未运完的化学肥料九百八十多斤,貪污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一元;
省商业厅采购員周跃国在外貿局、省合作总社、采购厅等单位与商业厅合并时物資帐目尚未来得及清理,一度财务制度混乱,乘机貪污公款一千四百多元;
合肥百貨批发站調度員孔群林,去火車站提貨时多次涂改运费单据貪污公款一千三百七十五点九元;
原永青公社魚苗场会計费广保,調职时知道銀行存有公款,帐目虽已交但利用会計印鑑尚未更换,便謊称公社需款向銀行冒领了一千多元。

另外,报告中三个数字有问题:
1.开头说,自19591月至19603月,合肥法院共受理231起贪污案件,占同期3892起刑事案件总数的0.6%。这个比例显然算错了,应该是6%
2.关于244名被告的贪污犯的工作年限,报告说194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有233人,占总数的82.8%。这个比例也是错了,应该是95.5%。不过这么高的比例未必就能说明参加工作时间也短越容易贪污,很可能是那些工作时间长的“老革命”们出了问题但被包庇住而已。
3.文件结尾提到商业系统上千人旁听了对该系统5名贪污分子的审判,受到审判大会的震慑,会后有36人自动交代了贪污罪行,貪污100元至500元的有9人,500元以上的1人,总计贪污金额达到348402元。如此之大的贪污总数显然不可能,这意味着剩下的26人平均每人贪污超过13千元,但在已经受理的231起贪污案中涉案金额最高者贪污数量也在5000元以下,怎么可能一下子有这么多人同时并敢于交代如此之大的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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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組关于1959年全年
1960年第一季度处理貪污案件情况总結报告

市委:
(一)
我院及各县、区法院自一九五九年元月至一九六〇年三月共受理初审貪污案二百三十一件,占同期初审刑事案三千八百九十二件的百分之零点六。其中一九五九年第一季度受理五十三件,第二季度受理三十四件,第三季度受理六十七件,第四季度受理二十九件,一九六〇年第一季度受理四十八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今年第一季度此去年第一季度下降了百分之十点四,但比去年第四季度却上升了百分之三十点九。五九年第三季度由于市工业、交通、基建五干会对贪污盗窃案件全面深入的进行揭发,因而受理案件显著增多。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二百四十四人。发生在百货公司、商店、合作社、銀行、油粮管理站七十四件,工厂矿山五十六件,文教卫生十三件,交通运输十八件,人民公社三十四件;农场、水利工地二件,建筑部门十一件,居民生产组织二件,国家机关十六件,政法三件,党羣二件。按照他們犯罪前的职务来分:会計員五十三人营业員六十八人,保管員十一人,出納員八人,采购員三十一人,事务长(員)二十人:厂长、經理、車间主任七人,公社干部及基层干部二十六人,搬运、勘探队长(組长)五人,其他押运员、調度員、繪图員、邮递員、教师、电工等十五人;从他們的身份来看,隐藏的反革命分子三人,地主分子七人,富农分子一人,资产阶级分子六人,坏分子十四人,敌伪軍政警宪人員二十八人,富裕中农二十三人,貧农六十四人,工人二十人,城市貧民十二人,地富資产阶級子弟二十九人,小商二十八人,学生九人。
从这些罪犯参加工作年限来看:一九三八年以前的二人,一九四五年以前的一人,一九四八年以前的八人,绝大部分均系一九四九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計有二百三十三人,占总数百分之八十二点八
这些罪犯一共貪污国家和集体財产达十万四千七百一十点四四元。平均每案貪污四百零七元。其中貪污数額在一百元以下的二十四人,一百元至五百元的一百五十六人,五百元至一千元的四十四人,一千元至二千元的十七人,二千元至三千元的二人,三千元至五千元的一人。商业部門和市区的貪污案件在数額上一般較大,商业部門中又以公私合营的商店門市部的从业人員担任营业員、会計員等职务的为最多。在市区受理案件,据东市、西市、車站及中院統計共受理一百一十九件,仅占全区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多五件,而貪污款数即达七万三千三百五十八点七三元,占貪污总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
由于貪污分子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不同,具体經管的业务不同,所以在犯罪手段上是多种多样的。大体归納有以下几种:
1.重报、伪造和涂改单据:采取这种手段进行貪污的主要是直接經管財务的会計、出納、采购員、事务員等。合肥百貨批发站調度員孔群林,利用职务方便,去火車站提貨时多次涂改运费单据貪污公款一千三百七十五点九元;西市区建筑公司会計曹越面伪造白紙发票,虚报开支貪污二百余元;合肥农业机械厂夏佑在經手供应兄弟厂图紙时,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方法,将一式三联的单据两次填写,四个月时間貪污公款二千六百八十元
2.提級提价,以次货充好货,尅扣斤两,虛报損耗。在食杂及零售商店中的营业員、学員等大都采取这种方法。如合肥市食杂門市部营业員张慎荣在卖糖果时按规定价格一角錢应卖八个,但张只給顾客六个,二级梨子每斤三角六分,而张竟提为一级卖价三角二分,还利用水果霉烂,多报損耗,零售商品不給足秤等手段貪污三百余元。最近我們受理合肥市商业部門十起貪污案件,在手段上差不多都是这样。
3.盗窃现金,少报营业收入。这是商业部門貪污罪犯的又一花样,如从賬目上看,收支平衡,不易发觉。如貪污犯王庭国所負責的门市部每天营业額均在千元以上,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张圩代銷店由該門市部购貨一千零六十元,当时即付清价款,而王犯当天的营业額,仍按平时一样上报,一次即盗窃公款近五百元。
4.侵吞公款,收入不記帐。这类貪污手段一般常见于收支比較零乱的公共食堂、民办商店等单位。肥西合巢公社食堂会計沈春山和合肥軸承厂工地食堂事务长朱儒泉,都是利用侵吞客伙费,卖飯票不登帐等方法,貪污达数百元。
5.虛报用途,冒领公款。如貪污犯费广保原系永青公社魚苗场会計,調职时知道銀行存有公款,帐目虽已交但利用会計印鑑尚未更换,便謊称公社需款向銀行冒领了一千多元
6.盗窃公物,私自出售。采用这种方法多系仓庫保管員、货物押运員。如西市区印刷厂保管員涂靜清盗卖仓庫腊纸一百余元;巢县中旱公社供銷部营业員杨祖来盗卖公社拨給生产队的已付价款,尚未运完的化学肥料九百八十多斤,貪污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一元
7.盗用庫存现金,侵吞存款利息,西市区鋼厂会計班碧桐,将公債轉为私人儲蓄,分存几个儲蓄所,一年多即貪污利息七百多元;焦厂会計周群林每月从公款中拿四十元,一年多盗窃公款七百五十元。
8.少报“訂戶”、私拆邮件,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邮电部門的营业员、邮电員等。肥西邮电局营业員万国鈞負責予訂报刊杂志业务,收取予訂款不按实际款数向有关单位訂购,每月均少訂十余份,采取不按期发給訂戶,輪流停发的办法貪污三百余元。又如該县邮电局邮递員唐德才,私拆群众保价信挂号信八十余件,从中貪污汇款—百五十余元,粮票二百余斤,布票三十多丈。
9.利用空隙,混水摸魚。省商业厅采购員周跃国在外貿局、省合作总社,采购厅等单位与商业厅合并时物資帐目尚未来得及清理,一度财务制度混乱,乘机貪污公款一千四百多元
10.利用职权私自出售农付产品。公社管理干部以此方法进行貪污的较多。巢县凤凰人民公社付业主任孔庆长,利用职务方便出售鸡、鴨、鸡蛋等,价款不上缴,共貪污三百四十余元
11.以私人购买的物品单据向公家报銷。直接經管財务以及外勤人員,常采取这种方法进行貪污。如車站区工厂职工学校教师朱炳鈞因負責基建工作,直接将自己购买的日記本、礼品、鋼笔等单据夹杂在公家单据中报銷,仅一年内私人乘坐公共汽車票一项,混入因公出差車票內报銷即达三十元。
12.伪造现场,假报失窃。肥东酒厂会计张世忠故意将自己办公桌撬开盗走公款一百六十元,并制造假象,陷害工人米继海,致米被捕关押,造成寃狱(早已查清释放)。
13.互相勾结,集体貪污。市水果商店有一个門市部,由主任、会計、营业员等五人共同勾结,集体盗窃营业溢余,订立攻守同盟,天天分脏,在不到一年的时間就貪污五千五百多元。又如車站区机械厂付厂长曹光辉,会計刘光斗,出納韓传宝等串通一起,由出纳伪造单据,会計虚报支出,厂长批准,三人狼狽为奸,先后貪污公款三千六百余元

(三)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产生貪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
一、反动統治社会殘留下来的渣滓,如敌对阶级分子、坏分子、屡犯貪污盜窃罪行的分子,以及伪职人員等,他们混入革命队伍內部,仍不甘心放弃反动立场,对于社会主义建設事业,抱着敌視、反抗的态度,千方百計地采取各种手段盜窃国家资財,危害社会主义建設事业。就肥西县法院一九五九年元月至一九六〇年三月办理的三十七名貪污罪犯的身份看,其中曾任过伪职的有八人,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六;因貪污和其他錯誤受过刑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有九人,占百分之二十四点三。
二、資产阶級分子和小业主从旧社会带来的唯利是图、損公利已的本质,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改造。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他們被分批安排在国营、公私合营等部門里工作,因不能再利用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投机倒把、偷稅、掃税等非法活动时,竟利用国家给予他們的职权进行盜窃。
三、资产阶級思想仍然存在,并不断的散布毒素,腐蝕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这些人大部分是“三反”以后参加工作的,未经过革命斗争和劳动锻炼的年輕人。就肥东县法院处理的二十六名貪污分子看,一九五四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有二十四人;二十五岁以下的有九人;其他的貪污分子除少数是四十岁以上的外,大部分是三十岁左右的壮年人。
在二十六名貪污分子中出身剥削阶級家庭的有八人,占百分之三十点八。他們所以犯了罪,主要是一味的追求享受、貪图腐化而成为貪污分子。
其次,有些单位在工作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从客观上給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从受理二百三十一个貪污案件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有的单位政治思想工作抓的不紧。因为貪污行为往往与挪用相联系的,有的貪污分子起初公私不分,以致亏空越来越大,逐步发展到蛻化变质,大量貪污。合肥軸承厂采购員宋志丙由于生活浪費,亏欠一些債务,一九五九年八月利用外出采购机会,挪用少量公款,但后来见领导长期未加追查,便大肆化用公家采购物資款項,而后伪造单据,多报差旅費貪污达七百余元。象这样的事实,如能从其生活反常的情况引起注意,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是能很快发现其蜕用公款,不致使国家財富造成巨大損失。
二、某些单位领导上思想麻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市新华书店营业員杜貴生在卖书时,把“一”元几的发票改为“〇”点几元,每笔交易貪污一元,其涂改一百一十次之多,均无人察觉。肥东纱厂采购員王余海将一张一元四角的洋腊发票,涂改为一百八十二元,数量不符,字迹模糊,领导审批时也未发现。再如前述合肥农业机械厂貪污分子夏佑每月只三十五元工资,家里还有老婆、孩子需要他供給生活,但其生活讲闊气,爱享受,揮金如土,曾买了价值数百元的手表两只、收音机两架,并乱搞男女关系,一次就送給女朋友八十多元,本科科长还向他借钱,当厂部已經責令夏犯反省时,这位科长还說:“他只管图纸,不管錢,那能貪污? ”麻痹大意,一致于此。
三、財务制度不健全,长期不检查帐目,实物不清点,不盘存,是貪污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一个有利条件。这种现象,在商业部門某些門市部中較为普通。从我院本年受理市食杂、水果門市部貪污案十件来看,每日营业款虽规定须經二人清点,然后送缴銀行,点数人、复核人均在帐簿上盖章,但絕大部分门市部点数、复核、記帐、送款均由一人包办,领导单位也不检查。同时,营业員出去推銷貨物,商店既不点清商品数量,回来后也只凭现金报帐,究竟带貨多少?銷貨多少?无人过問。此外,門市部向商店进貨,只凭商品折价金額記帐,不記商品名称、等級、数量,所以貪污分子能够利用提級提价,以次充好,收入不記帐等手段进行貪污。如食杂門市部会計王庭国定案一千多元,全是从他家庭生活收支算细帐算出來的,在王经管帐目期間,究竟进貨多少?至今查不出来。
四、对人員审查不严、使用不当,对屡犯貪污盗窃的分子监督不够,也是产生貪污犯罪的一个大漏洞。肥西县水利指揮部保管員候宇出身地主家庭,一九四九年参加革命后,五七年因包庇反革命乱搞男女关系被开除,再度混入革命陣营后,又貪污挪用公款受到开除留用处分,一九五八年調到沛河水利工地工作。对此品质恶劣,屡犯錯誤的坏分子自应加强控制,而沛河工地却让他担任保管工作,遂又貪污人民币六百余元。

(四)
貪污分子千方百計的采取各种卑鄙手殷,大量盗窃国家財产和人民羣众的劳动果实,不仅給国家和人民造成經济上重大損失,而且在政治上給党和国家带来很多危害。这种罪行,在社会主义社会有着敌我矛盾的性质,属于专政的范围。一年多来,我們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領导下,按照“今后从严”的原則,认真贯彻了“惩办与教育相結合”、“鎮压与宽大相結合”的政策,根据貪污盗窃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程度,及时地分别予以輕、重、宽、严的处理。据統計,在已处理的二百—十六件,二百二十七人中,判处十五年徒刑以上的二人,十至十五年的八人,五至十年的二十三人,三至五年的四十七人,一至三年的一百〇一人,不满一年的十七人,徒刑緩刑的二十人;管制四人,免于刑事处分的五人。从政策界限上来衡量,尚未发现什么重大偏差。在办理貪污案件时,还大张旗鼓地結合开展法纪宣传,发现那里有貪污案件,就在那里开展审判活动,公开打击。共召开公判庭,宣判会九十六次,另作法律讲演十五次,直接受到教育的干部羣众达八万八千余人。巢县法院处理杨則荣貪污案,就地在柘泉召开一千多人大会进行宣判,会后并組織該镇有关財经人員学习討論,收效很大,有些手脚不干净的人主动坦白了自己的錯誤。我院三月间公开处理了商业系統的五个貪污分子,市商业局组织了全市商业部門营业員、会計員、采购員、保管員等一千多人参加旁听,会后组织了討論,在討論中商业局所属公司、商店門市部自动交代貪污罪行的就有三十六人,其中貪污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有九人,五百元以上的一人,总計貪污金額达三十四万八千四百〇二元。肥西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还开展了預防工作,如受理沛河工地会計王广凤貪污一案,发现沛河工地財会制度混乱,当即向水利指揮都提出建議,水利指挥部及时采取了措施,清理了帐目,健全了制度,从而堵塞了貪污盗窃的漏洞。
但在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上,也还存有缺点。主要是个別审判工作人員有右倾情绪,忽視这种犯罪活动的严重危险,对有的貪污罪犯量刑較輕,惩办不严,未能大张旗鼓的及时有力的坚決打击,应該引起我們高度重視,迅速克服改正。    我們应該充分认识到貪污犯罪有着深远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运用审判武器,继续与貪污盗窃分子进行坚决斗爭,仍是我們今后相当长期的任务。为此,必須在党的正确領导下,进一步加强調查研究,严肃处理貪污案件,大力开展法纪宣传教育,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議,究因斩根,堵塞漏洞,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貪污犯罪的继续发生,保卫社会主义建設事业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請予指示。
市法院党組
一九六〇年五月三日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01-01-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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