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1964.1.13教育部和公安部关于外侨子女在中国读大学的规定

 1964.1.13关于外侨学生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暂行规定

按:该暂行规定通篇都是“机密”、“保密”、“禁区”的字眼,该规定直到1989年8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时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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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高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印发“关于外侨学生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教厅外密字第1819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侨务委員会(局),教育部直属高校
在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中有一些外侨(包括在华的外国专家子女,下同)学生,今后,还将会有外侨学生要求进入我高等学校学习。为加強对他们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外侨学生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暂行规定。”现将这—暂行规定发给你們,請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当之处,請即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附件:  关于外侨学生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暂行规定

(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64113

抄送: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专局、各有关中央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关于外侨学生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外侨学生(包括外国专家的子女,不包括留学生)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侨民子女进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应一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携带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高等学校招生机构申请报考。經审查政治、健康条件合格,考试成绩合予录取标准,始得接受入学。
二、绝密、机密专业和一些不便为外国人接触和了解的专业,以及沿海(已在沿海居住或学习的外侨学生除外)、国防前线和国家规定的外籍人员不得进入的禁区所在地的学校,都不得接受外侨学生入学,已經接受的,应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外侨学生,不能享受留学生的待遇,个人所需的学习及生活费用自理。个别生活特殊困难者,可以申请助学金,但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
四、外侨学生必须尊重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校规。按照我国学的教学計划进行学习。为了保密,某些不能与中国学生按照同一计划、同一要求进行学习的课程和教学活动,可由学校另作安排。
五、对外侨学生应当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教育工作,在政治上要积极影响他们。在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政治課,外侨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外侨学生是否同中国学生一起听課和讨论,由学校酌情决定。
学校组织的时事政策报告,凡属机密或对外不公布的,一律不吸收外侨学生参加。一般的时事政策报告,可视报告内容,决定是否吸收外侨学生参加。必要时,学校也可以单独组织外侨学生举行时事座谈。
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报告会,是否吸收外侨学生参加,由主办单位决定。
六、我国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紀念日和国际重大事件举行的各种集会、游行等活动,凡对外侨学生有教育意义的,或与他们有关的,均可本自愿原则,组织他们参加。
凡属我国内部的政治活动(如政治运动),一律不吸收外侨学生参加。
七、外侨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产实习,应在确保国家机密的原则下适当安排。非经有关领导部门特别批准,外侨学生不能参加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和实验,也不能派外侨学生到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单位和地区去进行生产实习和参观访问。凡是已经参加的,应调开。
八、参加民兵训练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不应吸收外侨学生参加。外侨学生也不应和我国学生一样去参加军训、野营或到军队驻地联欢
九、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主要目的是改造思想,实现知识分子劳动化,外侨学生除应按照我国教育计划規定的要求参加劳动外,不参加其他劳动锻炼。外侨学生参加劳动的地点,应在确保国家机密的原则下,适当安排。
十、外侨学生毕业时,所作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题目,应结合学生的专长由学校制定,防止泄密。
十一、外侨学生在我国学习期间系以外侨身份居留在我国,应按前政务院19511128日颁发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定”和1954811日人民日报所登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証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放行暂行办法”及“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登记、签领居留証,以及办理放行、转移地区或返国等登记手续。学校要积极予以协助,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二、外侨学生毕业后,不由国家统一分配他们的工作。如是外侨学生愿意在我国工作的,学校可以商請当地公安、人事部门研究后介绍适当工作
十三、外侨学生毕业(肄业)时,应按规定发给毕业(肄业)证书,外侨学生一般不参加学生鉴定,如本人要求参加时,亦可准许参加。但在政治思想方面对他们的要求应与我国学生有所区别。
外侨学生的档案材料只供我有关部门内部参考,对外和对学生本人一概不讲有档案材料
十四、各高等学校在处理外侨学生问题时,应请示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外事部门取得密切联系。


出处:上海B243-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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