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1969年1月21日 合肥对下放农村人员的处理意见

1969.1.21合肥对下放农村人员的处理意见

按:这份官方文件提到的九种人員(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或许可以视作黑九类的官方定义版。
共产党把城市人员(工人、无业者、干部)下放到农村,挤占农民本就狭窄的生存空间,怎么就变成了“支援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真不要脸。
黑体字为原文所有,红色标记系录入者所加。

安徽省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合革支农字(69)01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指示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級領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我們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話,每个行动,每項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
    統一认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划,統一指揮,統一行动。

合肥市革命委員会关于支援农村
社会主义建設上山下乡若干問题的意見
    我市广大革命羣众,热烈响应偉大領袖毛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知識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向农村进军的高潮已經掀起。为了更好地落实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积极做好上山下乡的安置工作,現根据省革命委員会給予我市大力支援阜阳地区的任务和省革委会有关指示,結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若干意見。在执行过程中,各級革委会要用毛澤东思想统帅一切,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革命羣众对支援农村,建設社会主义新农村偉大意义的认识,相信和依靠羣众,充分調动一切积极因素,貫彻落实党的各項方針政策。
    (一)下放人員在城里的私人房屋如何处理?
    意見:房屋一律通过市房产公司处理,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典当、轉让、拆除。国家給其在农村安家,其城里房屋价值与其安置費中用于建房費用相等或不及者,其房屋应交国家。如其房屋較好,高于国家給其安置建房費用者,經羣众討論,由市房产公司給予适当补貼,此款交給本人。如系九种人員(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剝削阶級的私房是否給予补貼,由羣众討論上报有关部門决定。
    (二)在上山下乡工作中对临时(合同)工怎样处理?
    意見:根据面向农村,精簡下放的精神,无論合同期滿与否,如生产、工作不需要,均可辞退。辞退下来的临时(合同)工,均应动員他們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生活补助費,按市革委会規定办理。
    (三)夫妇双方都是国家干部或正式职工,在两个单位工作,这次下迁或下放不在一起如何处理?
    意見:夫妇在两个单位工作,这次都是下迁或下放的,經双方单位协商,可調到一起。原則上应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革命最需要的地方去。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放,可一方先下去。如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处理。
    (四)全民所有制工厂的正式生产工人,要求退职回原籍当社員是否可以?
    意見:全民所有制工厂正式生产工人,除随工厂下迁或有計划支援农村的以外,一般不下放
    (五)干部和职工的家属是否动員下乡?
    意見:下放干部和职工,其家属无固定工作者,应随同干部、职工一道下乡落户。如干部或职工本人仍留在城鎮,其家属有劳动能力的,可动員其家属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
    (六)下放人員要求回原籍是否可以?
    意見:如原籍在农村,又有住房条件,經原籍公社同意的可以回原籍。合肥郊区还須經区革委会批准。国家干部,应根据革命需要,服从組織分配。如确有特殊困难的,从严掌握,个別处理。
    (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下放插队落户,其安置費如何处理?
    意見: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本人安置費由单位发給,其家属无工作者,安置費按社会閑散人員标准发給。职工本人可根据各方面情况,經羣众討論,視单位經济状况,发給生活补助費;最多不得超过五个月工資額。此經費由单位公益金、公积金內开支。
    (八)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撤消后,其財产如何处理?
    意見:集体所有制单位撤消后,財产、經費除用于职工安置費、生活补助費外,房产設备、經費,均暂时冻結。
    (九)精簡下来的国家正式职工,下放是否可以办理退职手續?其工資及生活补助費如何处理?
    意見:暫不办理退职手續。在中央未下达新規定以前,工資照原标准发給。其家属下放,不发生活补助費。确有困难者,酌情发給五十元以內的建房补助费,此款直接撥交接受社队,不給本人。
    (十)下放人員是否能到已經插队的子女那里去落户?
    意見:子女下放地点如在山区、淮北地区,可以到子女插队所在地落户,如在其他地区則暂不調整。
以上意見,現即实行,以前市革委会文件,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如有不妥,請省革委会指示。以后中央、省下达有关文件与本件相異处,以中央、省文件为准。

一九六九年一月廿一日


    出处:合肥012-01-0057-019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