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份普通的处分材料却提供了关于文革后期中共基层政权内部结构乱象的一些细节,比如:
张北县革委会下面至少设有生产指挥部、政治部、组织组、干部组、商业组。那么组织组和干部组的分工有何区别?这两个组和政治部什么关系?
被处分人的主管单位是张北县革委会商业组,但盖章显示是“河北省张北县商业系统革命委员会”,真是好笑,一个系统难道就可以算作一个单位?
被处分人的所在单位盖章“张北县商业组煤建石油公司”也很莫名其妙,商业组是革委会下设组织,为何签章上不说是“张北县革委会商业组”呢?
如批复正文所说,是中共张北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了批复内容,但开具批复文件的组织却是张北县革命委员会。
材料中还有两处值得注意:
1.被处分人早在1950年代就被处分过,他先因所谓“奸污妇女”被中共党内警告,再因与
“坚持与反革命分子女儿结婚”而被开除中共党籍。也就是说在中共眼中,奸污妇女的罪恶比起反革命家庭联姻来说要轻得多。
2.连续三级部门对王某的处分决定越来越轻,其所在单位主张将王某退职,主管单位则意图开除留用但每月发生活费,而张北县革委会只给了行政降两级的处罚,仍然算是在职国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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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革命委员会文件
(7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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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王有×处分的批复
商业组:
你处报来王有×的处分请示,经中共张北县委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常委会议研究定为严重贪污盗窃错误,给其行政降二级处分(由行政22级降为24级)从四月份开始执行。
特此批复
张北县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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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生产指挥部、政治部、财政组、干部组、组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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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革委会办公室 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七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15份)
张北县革命委员会案件呈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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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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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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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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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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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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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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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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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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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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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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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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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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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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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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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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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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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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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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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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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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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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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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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商业组煤建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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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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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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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详见综合材料)
一、该王因奸污妇女,于1955年十月受党内当众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56年5月,因坚持与反革命分子女儿结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1964年以来该王采用多种恶劣手段,大肆贪污,共贪污货款达1395.19元。
三、该王与地主子弟贾××互相勾结,伪制票据,私买打号机,企图长期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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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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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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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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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年前,在原籍念书,劳动,当长工。
48年-49年,参加县大队后,编华北八师二团,察哈尔省警备团当电话兵。
50-52年当班长,51年改为华北独立二六团任副排长。
53年任张北县九区武装部军政干事。
54年转业到地方,在张北县移民委员会工作。
56年到张北县煤建石油公司任务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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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
表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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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资产阶级思想严重,长期以来思想腐化堕落。
工作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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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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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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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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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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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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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贪污分子,不代帽子,脏款全部追回。
按退职处理。(签章) 72年8月20日
(印)张北县商业组煤建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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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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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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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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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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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留用,每月发给生活费30元。
(签章)
72年 9月11日 (印)河北省张北县商业系统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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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革命委员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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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贪污盗窃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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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降两级
(签章)
73年 2月 1日
(印)河北省张北县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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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革委
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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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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