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星期二

1972.10.27 国家计委和建委关于基本建设中使用民工问题的报告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
关于基本建设中使用民工问题的报告

先念、登奎、国锋同志,国务院:
今年全国计划会议后,各地根据会议关于压缩民工、支援农业的精神,在落实基本建设计划时,进行了任务和力量的平衡,大力减少使用民工,取得显著成绩。据各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年初基本建设使用民工一千一百二十一万人,到九月底已减少了七百五十三万人,还有三百六十八万人(去年同期为六百八十三万人),其中工业交通建设减少了二百五十三万人,还有二百三十二万人(去年同期为五百三十三万人),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减少五百万人,还有一百三十六万人。湖北、安徽、江西、陕西、山东、四川六省过去民工上的多,但今年抓得比较紧,共减少民工五百三十六万人,尚有一百三十八万人,还准备继续压缩。同时,各地对参加基本建设的民工管理工作也有所改进。但是,在组织民工参加建设的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方面,控制不严,动用民工过多的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压缩;另一方面,管理不善,非生产人员过多,工效低,窝工浪费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在落实第四季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对民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严格的审查。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要求,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应对施工力量进行调度调整,并将所用民工退回农村。正在建设的项目,应根据设计、材料、设备等条件核实施工力量,将多余的民工迅速减下来。即将竣工的项目,更应尽快退回多余民工,不要拖延。计划外项目动用的民工以及未经省、市、自治区批准擅自动用的民工,原则上一律立即退回农村。目前,基本建设有专业施工队伍三百五十万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队伍约八十多万人,如能加强管理调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目前建设任务,在工业交交通战线再减少一定数量的民工,完全是可能的。
二、对民工要认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民工的政治觉悟。配属专业队伍施工的民工,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教育。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独立承担施工任务的民工,应由县、社、队派出干部负责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出工要有记录,劳动要有定额,减少脱产人员和非生产用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要进行技术和安全教育,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为了解决使用民工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总结使用民工的经验,制定出一些具体办法。
民工的工资,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评定等级,实行劳动定额制,反对平均主义,反对吃大锅饭。
对民工应发给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民工伤亡抚恤,暂按原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劳动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为避免动用民工中的混乱现象和浪费劳力,应明确规定:动用民工参加基本建设,必须以不影响农业生产为原则,应尽可能利用农闲季节施工,就地就近使用民工。
各地基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本地区施工力量的平衡情况,制订全年分季度的使用民工的计划和工资基金的计划,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报国家计委和建委备案。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民工。
使用民工的单位,必须在充分挖掘本单位劳动潜力的基础上,精打细算,提出需用民工的申请计划,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
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
—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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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翻印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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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一千三百二十份)


出处:张家口市档案馆,D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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