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红色标记系录入者所加。
1957.10.19中共合肥市委批准工交部与其他单位一起对9月19日怀联农业社社员吊打搬运工人一事进行调查,11.19工交部上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笔者9月21日公布的《1961.9.21合肥市公安局9月16日至20日主要情况简报》中记录了合肥市冶金局某工人打死涉嫌偷东西的农民一例,10月5日公布的《1965.10.5合肥关于工厂(场)和公社之间打架斗殴的通报》则记录了多起工人打农民的事情,再结合今天发表的文件可以看出,在中共当时大力鼓吹“工农联盟”亲密无间的表象下,其实是裂缝多多。意外的是,1957年这份文件三处提到打人事件是“侵犯人权”的,这就说明中共建政后彻底封杀“人权”这个词的时间还要更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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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批示)
总号(57)215 机密程度
主送
市委工交部
抄送
郊区、西市区委,搬运公司党委,市监察局,存档。
(共印7份)
本件 1 页 中共合肥市委 57年10月19日印发
市委同意市委工交部关于淮联农业社社员吊打搬运工人的报告中所提意见,由市委工交部会同农工部、郊区、西市区委,搬运公司和市监察局,各抽出一人,成立检查组检查处理。
中共合肥市委员会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九日
印:中国共产党合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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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联社社员吊打
搬运工人事件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意见
根据市委指示精神,由市委工交部、市监察局、郊区、西市区委、市搬运公司等单位,抽调干部五人组成检查组,对淮联农业社社员,吊打搬运工人张友道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叙述于后,并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
一、事件发生于57年9月19日下午9时左右,住水西门新庄大郢搬运工人张友道手持菜刀至屋后农业社田里砍高粱秸,准备回家扎菜园用,被农业社放哨农民蔡继炳、蔡继球二人闻声发觉,即分前后两路捉拿,两下约距二丈多远时,蔡继球左手捏电灯,右手拿稻叉高声喊道:“把刀放下,若不放下,我就用稻叉叉死你”。张被吓即将刀放下,这时蔡继炳亦赶上前,用手卡住张的后颈,张因颈子被卡住而跪下,蔡继球说:“跪下亦不行,把他带到社里去”。这时蔡继炳又用稻叉柄子毒打张屁股两下,在带往农业社的中途,遇民校放学,又来了两个社员——蔡善才、蔡继云,又上前打了两拳,带到农业社仓库后,群众逐渐围上约有20多人,并有该社统计员蔡鑑锋(又名蔡继成,在日本人时候替鬼变子郑大队长挂过手枪),出面审问,当时的情况是这样:蔡鑑锋一开始就说:“我们社里过去少了很多东西,这下可逮到你这个小偷,你说吧,你过去偷过社里哪些东西”?张说:“没有”。蔡鑑锋说:“如果你不承认,我们就把你吊起来。”这时四周群众(社员)也一起哄喊要吊起来,并有蔡善财拿绳子将张倒背手捆起。张怕吊就说:“你们放了,我讲。”这时张承认偷过社里小白菜、稻草。蔡鑑锋说:“不止还有”。张说没有了,蔡鑑锋说:“你不老实还要吊”,又有蔡善财用绳子将张捆起,张又承认偷过社里韭菜和冬瓜,在张承认偷过以上东西后,蔡鑑锋又问:“你和那些人偷的”?要张交人,张交不出来,即有蔡继云帮蔡继财把张吊起,蔡继财、蔡继云并用抽水胳膊(木棍)加以毒打,张被打得实在忍受不了,于是又讲和李德贵一起偷的,门牌170号(经查无此人,系张被迫假造)。蔡鑑锋把张所讲的话全部笔录下来。当时张的屁股一下,腿弯以上全被打青,颈子发红,有的脱皮,两只手脖被绳子吊破皮,社员彭盛见此情况感到不忍,才将绳子解开。蔡鑑锋又叫张在他的笔录上,按了手印,叫张暂在农业社蹲着,自己率领社员多人,到水西门居民委员会向主任要170号的李德贵,主任说我们这里没有170号,蔡鑑锋不相信,结果黑更半夜打了好多家姓李的门,还是没有找到李德贵这个人,后又到张友道家进行了搜查,结果也未搜到什么东西,蔡鑑锋等人才回去,派蔡继炳、蔡继财、蔡继云、蔡继球等四人把张送回居民委员会,并威胁张说:“回去不准说我们吊打你,如果你要讲的话,我们就把你带回来,活活搞死”。四人至居民委员会将张交给金主任,说:“张友道偷社里的东西,现交给你,由你们处理”。蔡等走后,金主任叫张友道坐下讲话,问其偷过社里那些东西,张这时才悲愤痛哭说,我已经被打得不能坐了。
张友道受了这次吊打回家后,睡了十几天不能起床,家有年近70的父亲和一个小外甥女,生活无着,经西市区人民委员会曾救济了几元,才解决了困难。
二、处理意见:
从以上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它造成的后果,我们认为这不是一般性质的互相吵闹殴打,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破坏工农之间团结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法纪,巩固工农关系,加强对广大工农群众的教育,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特对上述当事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淮联农业社统计员蔡鑑锋身为农业社干部,又系有文化之人,深知国家法纪,发现小偷不交组织上处理,私立公堂,指使社员吊打工人,严重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破坏工农团结。
该社社员蔡善财积极主动参加吊打工人,直接损害工人肉体,亦属严重违法乱纪,侵犯人权。
社员蔡继炳、蔡继球、蔡继云三人,虽违法情节较轻,但打人亦属触犯法律,构成刑事责任,因此对以上五人的处理一律由搬运公司向监察部门起诉。
对工人张友道偷农业社的高粱秸,损人利己也是错误的:建议搬运公司,亦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以资教育,使其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检查组人员签名 西市区委会 杨素萍
市监察局 严序锋
市委工交部 薛
武
搬运公司 丁浔文
郊区区委 张百成
出处:合肥档案001-01-004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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