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1962.11.23复查原合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薛赞成写匿名信案

1962.11.23对原合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薛赞成写匿名信案的复查

按:红色标记系录入者所加,黑体字为原文所有。
经查,薛赞成在1949年初曾任巢县粮食局长,至迟在1954年和1956年间任合肥市政府财政科科长,1956年任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588月被捕。

薛赞成被捕前的职务相当于现在的合肥市政府秘书长,所以对合肥市和安徽省的领导情况比较熟悉,当他没能如愿升官后,就写信给毛泽东、周恩来甚至苏联的布尔加宁各种告状,像他所提出的指控是局外人想也不敢想、也想不出的,比如“合肥有个以市长为首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经费、有枪枝的大反党集团,准备在国庆节杀人放火,打死曾政委(按:指曾希圣)、省长和市委书记,夺取安徽和全国领导权”,他还骂中共安徽省委是“官僚主义”“饭桶”“二流子”“不干事的省委”。可见,共产党内部狗咬狗的斗争确实激烈。

不过薛的一些意见应该不是污蔑而是实情,比如“省委对市党代会不民主问题,不重视,不处理”,“把闹情绪的、闹地位的、会拍马的、会吹牛、不提领导意见的人,都选为市委委员”,“市委把提过意见的好党员打成右派,把坏人当好人”,“三提三不提的干部政策:(一)吹牛拍马的提;(二)不提领导意见,随声附和的提;(三)历史有问题,思想作风坏的提。所谓三不提:(一)埋头苦干,工作积极的不提;(二)向领导提过意见或批评过领导的不提;(三)不会拍马的不提。

该薛于1959年以反革命罪判刑20年,1962年刘少奇主导全国大翻案、甄别期间,合肥市对薛案复查,中共合肥市委政法领导小组认为原定性不当、判刑过重,打算依照刑法草案第一八七条前段:“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而诬告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书写匿名信,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罪,改判薛赞成为有期徒刑四年。但不知道这个改判意见最终是否被通过。

文中所提王市长为合肥市副市长王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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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市委二届十一次全会文件之三

           现将市委政法领导小祖对薛赞成书写匿名信案件复查
情况和处理意见(稿初),印发到会同志一阅,此件未经
市委讨论,请你们提出意见,以便研究处理。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廿三日
  
关于薛赞成书写匿名信
案件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初稿)
薛赞成原系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九五八年八月十八日,因书写反动匿名信,由市公安局逮捕。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定为反革命,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今春,根据上级指示,我们组织复查专案小姐,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在复查中,审阅了全部案卷,复审了薛赞成,并有重点地对匿名信中所反映的问题,作了调查和核对。经过复查,原定薛因为严重的个人主义,没有被提拔,没有选上市委委员,对党不满,自一九五五年起,先后盗用市税务局、公安局、劳动局、法院、全市党员、工人、一群以及孔天、宣贵、潘培咸等名义,写给市委、省委、中央、毛主席和苏联布尔加宁的匿名信二十八封,情况完全确实;原定薛张贴标语四次,除在市委三楼发现“要求对张维克同志在三反中的问题作重新处理”的标语不能认定外,其余在市会大楼等处所贴三次标语,均确系薛亲手书写。七月份复查告一段落,遵照市委常委会议指示,我们又将薛所书写的匿名信和标语原文并加以说明翻印出来,由市委转发给所有市委委员、市委各部委及市人委各局党组织讨论,征求处理意见。现将薛赞成所写匿名信、标语的主要内容、市直各单位讨论情况和我们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分别报告于下:

        一、匿名信、标语的生要内容
    1.捏造事实,攻击诽谤省、市领导。一九五七年八月薛在写给毛主席、周总理等的匿名信中说“合肥有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经费、有枪枝的大反党集团,以市长杜炳南、组织部长杨寒为首,并有省委一个部长,省会一个负责干部,骨干分子五十多人,准备利用整风,打垮一部分好人。在肃反中已冤枉很多好人,准备在合肥制造匈牙利事件,在国庆节杀人放火,打死曾政委、省长和市委书记,打垮市委,夺取安徽和全国领导权。当市委决定追查匿名信案件时,又歪曲事实,在匿名信上把市计委一个因强奸幼女被捕的工作人员肖超,说成是“市委打击报复”;并说“市委为了打击提意见的人,还要逮捕许章祥等”。在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和六月十二日,写给毛主席和中央监委的信件中,说省委对市党代会“不民主”问题,不重视,不处理,是“官官相护”,漫骂省委是“官僚主义”“饭桶”“二流子”“不干事的省委”。一九五五年七月和一九五七年十月,先后在人民医院和市会三楼张贴的标语中,诬蔑“王副市长是胡风分子、反革命分子”,又声称要“打倒杜炳南、傅大章……”;并煽动“经委、财政局、办公室被斗争的人团结起来”,对省、市领导进行一系列的恶意攻击。
    2.诬蔑市党代会不民主。一九五七年五月,薛在信中祝“市党代会有宗派、有炸弹,把闹情绪的、闹地位的、会拍马的、会吹牛、不提领导意见的人,都选为市委委员”。又把钱光池当选为委员的一百二十票,歪曲为一百零二票,说“大会强迫代表非法通过,是市委包办的”,并以此攻击说“市第一届党代会选出的委员都不合格”。
    3.攻击党的干部政策。在匿名信中,薛诬蔑“市委把提过意见的好党员打成右派,把坏人当好人,好人都是右派”。又说合肥有“三提三不提的干部政策”。所谓三提是:(一)吹牛拍马的提;(二)不提领导意见,随声附和的提;(三)历史有问题,思想作风坏的提。所谓三不提:(一)埋头苦干,工作积极的不提;(二)向领导提过意见或批评过领导的不提;(三)不会拍马的不提。
    4.无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陷害。在一九五八年五月给罗瑞卿部长等的匿名信中说“王市长收听台湾广播”,“王爱人黄述兰与香港通信,有审查必要”,又捏造说“王的爱人与张景文、余云岚、顾浩、潘培咸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把叛变投敌曾任伪国民党县党部干事、伪乡长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余云岚说是“王市长因其妻与余腐化,打击余,趁肃反把余关起来,判刑五年”;并以潘培咸名义写信给王说“许多人说我同你爱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我相信你不会相信,还有人说你爱人和顾市长有关系,我也作了许多解释工作”。一九五六年八月四日,又以江苏省淮安县三义区外调干部张玉名义,写信给市委捏造事实说:“韩问寒(现任市计委付主任)在淮阴工作时,与蒋匪国防部特务王明轩有联系”,并说:“韩曾打死干部叶明生”。同时,在信中还以“腐化”“狗腿子”等诽谤王学芝、徐方兴等负责同志。

二、各单位讨论情况
    复查中,经将薛所写的匿名信、标语全文转发后,一共有十三个单位送来了讨论意见。其中大部分单位认为:薛基于个人主义,对组织不满,竟不择手段,书写匿名信和标语,歪曲、捏造事实,攻击诬陷领导和同志,在革命队伍内部制造混乱,情节严重,应定为坏分子,予以判刑或劳教少数单位认为,薛的问题虽严重,但并未反对革命,反对社会主义,所以仍属内部问题,可予党纪行政处分;有的单位意见分歧:一部分人意见可以坏分子处刑,一部分人意见按内部问题处理;还有个别单位认为,薛来合肥后连提两级,问题根源拜不是个人主义(什么根源未讲明),其手段、危害与敌人亦完全一样,应定为反革命分子。按具体单位分:一致意见按坏分子判刑或劳教的有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检察院、科委等五个单位;一致意见按内部问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有市重工业局、交通局两个单位;意见不一致,一部分人意见给予刑事处分,一部分人意见不给刑事处分的有法院、统战部、公安局、复查案件办公室等四个单位,东市区委谢鸿溶同志意见最低留党察看,也可开除党籍,依法治罪;市计委一致意见定为反革命,予以判刑。

三、我们意见
    在各单位研究之后,我们对该案处理又进行了一欢讨论。讨论中,大致认为:薛由于极端严重的个人主义,没有被提拔,对组织不满,竟以书写匿名信、标语为手段,开始攻击个别领导干部,后来更进而大肆捏造事实,攻击、诽谤省、市领导机关和一些负责同志,在革命组织内部制造混乱,从其罪行发展和信件内容来看,有一定的反动性,情节恶劣,影响很坏,予以依法判刑是完全应该和必要的。但是,因为在他的整个犯罪过程中,还没有发现有反对共产党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动机和目的,所以我们意见原来定为反革命分子不够妥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也嫌过重,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一八七条前段:“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而诬告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书写匿名信,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是否妥当,请指示。    
市委政法领导小组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出处:合肥001-01-02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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