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1969.12.15合肥市革委会向安徽省革委会请示判处某杀妻犯死刑



1969.12.15合肥市向安徽省请示判处某杀妻犯死刑
按:录入时对人物姓名做了处理,以××代替。
从该文可知,1969年时合法杀人权由省级革委会掌握,这和1970年时“按照中央规定杀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重要案犯需作紧急处理的,可用电报宣报中央请批”应该是一样的(见197013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即中发 1970 3号文件)。这样的话,关于中共在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中把杀人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早就如此了,即判处死刑由省革委会批准即可而不用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

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合革办字(692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於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佟廷法杀妻案判刑处理报告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
     —九六九年十二月七日市革委会常委会讨论了佟××杀妻一案,一致同意判处佟犯××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量刑当否,请批示。
附:有关佟××案件材料。

印: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出处:合肥012-01-004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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