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12.27合肥市革委会同意判处某反革命杀人犯死刑
按:本件包括两份相关档案,涉及1969年12月27日合肥市革委会讨论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蔡萱杀人案件处理意见的报告》后,于次日向安徽省革委会请示判处蔡萱死刑。
当时合肥市处理蔡案不可谓不快,12月26日市公检法军管会建议判处蔡某死刑立即执行,12月27日市革委会常委开会同意,12月28日市革委会就上报安徽省革委会请示。在12月7日合肥市革委会也曾讨论判处另一杀妻犯死刑之事,但放了一周多直到12月15日才向安徽省革委会请示。而且这两次请示所引用的“毛泽东最高指示”内容也不同,12月15日报告引用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於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而12月28日报告引用的是“对於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显然后一段所谓“最高指示”要严厉的多。
从档案看,蔡某是货真价实的反共人士,才活了28岁就被共产党3次判刑、1次劳教。劳教期间还组织了“中国人民党革命委員会”,但不应该在越狱后为筹集逃跑资金杀害了无辜老太太。案发后,蔡跑到乌鲁木齐准备逃往苏联,可他哥哥劝他南逃缅甸,在返回安徽取盘缠时因为被全国通缉而最终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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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合革办字(69)224号
最 高 指 示
对於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反革命分子蔡萱杀人案件判刑处理报告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
以上量刑当否,请批示。
附:反革命、杀人犯蔡萱案件材料。
印: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出处:合肥012-01-004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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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委会常委(办公)会议纪要
(1 9 69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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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指 示
认真搞好斗、批、改。
“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
简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市革委会於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举行了常委办公会议,会议研究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反革命分子蔡萱杀人案件的处理问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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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合肥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文件
(69)合军管字第51号
最 高 指 示
对於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
市革委会:
反革命分子蔡萱于1969年9月16日由劳改单位逃来我市,10月6日上午将原省政协的家属梁凤英杀死,16日被单位发現报案,通过现场勘察,认定蔡萱所为,我会于1969年10月30日通缉全国,追捕该犯,在“专政是群众的专政”的无比威力下,终于12月18日下午在安庆缉捕归案,经过审理,业已终结,现将该犯的犯罪事实,和我们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罪犯蔡萱,又名蔡业建、吴明星、珊瑚,男,现年28岁,安徽省庐江县金桥公社人,家庭贫农,本人学生,初中文化程度,1958年因偷窃被我市前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四年,1962年刑满释放就业在蜀山农场当医生,1965年又重新犯罪被劳动教养2年,在此期间,多次由劳教单位逃至庐江县辖区为首组织“中国人民党革命委員会”反革命集团,1968年被捕判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叁年,投入白湖农场劳改,1969年9月16日再次越狱逃跑来肥作案,后畏罪潛逃,企图越境叛国投敌,1969年12月18日被捕归案,现在押。
被害人梁凤英,女,8 0岁,原籍肥东县人,家庭贫农,本人家务,单独一人生活,死前住原省政协宿舍二楼,为蔡犯三姐蔡蓉邻居,其夫余立奎係原省政协付秘书长,1967年冬病故。
蔡犯在劳改期间,仍坚持反动立场,早有逃跑之念,曾伪造历史和社会关係,骗取管教干部信任,为越狱制造有利条件,终于l969年9月16日借机逃至无为、巢县等地,28日来肥,伺机作案,10月5日晚10时许,潜入原省政协宿舍,顺带拖把作搭脚翻上晒台,越入一间空房内桌底下隐藏一夜,待次日晨梁凤英外出之机,用三块断砖垫脚翻窗潜入梁家臥室,打开皮箱、木箱,盗出黄呢毯,各种毛、布料衣服,皮鞋以及其他物品三十多件,价值三百余元,用一床印花垫单包好,准备窃走,遭遇被害人梁凤英8时许由厕所回家,蔡犯见势,无法逃脱,随即躲在床头下,梁进房发觉,被吓大喊一声,蔡犯猛扑上前,一手捂嘴,一手卡住脖子,梁凤英正值挣扎时,蔡母江氏(10月23日畏罪服敌敌畏自杀)闻声赶到现场,未加制止,立即离开将门带闭,为其子杀人掩护,当江氏走后,蔡犯用右手拿起盖在?口上的砖头,向梁凤英头部猛击三下,一次着空,两次击中,致梁左耳上方两处受重伤,当即毙命,蔡犯见人已死,就用破布将死者头部裹好,移屍床底,兇器放在死者脖下,在室内等至当晚10时许,携带赃物逃走。10月16日发现梁凤英被害,在我侦察过程中,蔡犯潜于肥东县山王公社桐山大队曾在一起劳改过的傅诗友家匿居静日,后携带部份赃物逃至新疆乌鲁木齐胞兄蔡菲处,密谋叛国投修,在其兄提议下,改道南逃缅甸,后因返回讨取赃物,发現我会追捕该犯的通缉令,迎夜去傅诗友家,除送给傅家五件衣服(現已全部追回)外,其余赃物全部带走,逃窜屯溪、九江等地,12月18日下午在安庆市一居民金萍家被捕归案。
以上事实经查证:蔡犯在肥流窜和作案过程中,均有徐业梅、王泽洪、陈又兰、丛红梅、钱业根等多人证实,所盗之物,亦均经被害人亲属辨认,确係死者生前所有,经过勘察:作案兇器,屍体放置,伤势部位,作案现场等都与蔡犯交待完全吻合,认定被告蔡萱杀死梁凤英证据确凿,确信无疑。
综上所述,蔡犯曾因多次犯罪,被我劳教、判刑,在改造中竟外逃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再次被捕判刑劳改,服刑期间,又抗拒改造,逃来我市杀人,作案后畏罪潛逃,企图叛国投敌,蔡犯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我们意见拟判处反革命、杀人犯蔡萱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
以上意见妥否,请核示。
1969年12月26日
出处:合肥档案馆012-01-0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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